西班牙大法官下給江澤民的傳訊令

【新唐人2009年11月26日訊】西班牙國家法庭近日做出突破性裁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5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須支付受害人索賠金。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抗辯期,若無異議,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

這一案件一旦判決,將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被告至少不敢進入西班牙及與其有引渡條約的國家。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籤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

華盛頓郵報24日報導,法官根據普遍管轄(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這個法律原則展開了這個調查案。在西班牙的法律下,這個原則給予法官權利調查世界任何地方的嚴重人權犯罪,即使與西班牙沒有關聯。

報導稱,國際法的律師們樂見這個發展,並且稱法官是英雄,敢於要求世界強權對其行為負責。

西班牙依據「普遍管轄」原則已經超過10年。1996年,聲譽卓著的加爾松(Baltasar Garzon)法官對智利和阿根廷境內的違反人權案展開了刑事調查。

當智利的獨裁者皮諾切特(Augusto Pinochet)於1998年前往倫敦進行醫療時,加爾松對他發出了逮捕令。英國人員遵從了這個命令將皮諾切特軟禁在家。不過之後聲稱由於健康不佳沒有把他引渡到西班牙,而允許他回到智利。

二零零三年法輪功學員在西班牙對前中共主席江澤民和羅幹提交了刑事訴訟,他們被指控對法輪功群體犯有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二零零四年中共官員賈慶林訪問西班牙時,法輪功學員遞交訴狀,起訴賈慶林酷刑罪及反人類罪。

無獨有偶,日前,荷蘭司法大臣巴林(Ernst Hirsch Ballin)也起草了一份法案,要求擴大荷蘭對群體滅絕罪的追究權限。如果該法案得以通過,荷蘭將更好地和國際刑事法庭合作,追究戰爭罪和群體滅絕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這個法案得以通過,作為荷蘭第一個群體滅絕罪訴訟案,2004年荷蘭法輪功協會起訴江澤民和薄熙來等人的案件,也將有機會重新得到審理。

另據紐約大紀元報導,澳洲華裔畫家章翠英女士狀告江澤民及610辦公室非法鎮壓法輪功一案再次開庭。據原告律師透露,這次開庭法官希望瞭解更多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細節,要求原告能夠在12月17日開庭時提出更多的材料,細述迫害的詳情。

據悉,從2002年至今法輪功在全球至少有50多個訴訟案,目前至少有三十個國家超過70名律師加入「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團」,幫助法輪功學員的這些起訴案,其中最著稱的是訴江案,遍及全球15個國家,包括刑事和民事訴訟,在全世界引起極大反響。

——轉自《希望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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