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中共河北省泊头市法院作出的(2012)泊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农民王小东被以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三年。从判决书看,他的“罪行”是什么?刻录了100张《2012新唐人晚会》光盘,家中存有神韵演出海报和光盘封面,并被指控在明慧网上发表了两篇文章。
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美国,会是什么结果?
在美国,明慧网是一个合法运营的新闻网站,任何人向其投稿、发表文章,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这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神韵艺术团每年在林肯中心、肯尼迪艺术中心等世界顶级剧院演出数百场;新唐人电视台是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监管下正常运营的电视媒体。制作、复制、赠送这些光盘,与复制一张音乐会DVD送给朋友没有任何区别,完全是合法的。
一模一样的行为,在太平洋此岸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彼岸却换来三年铁窗。问题出在哪里?是出在行为本身,还是出在审判行为的那套体制?
用中国自己的法律衡量,这个判决就站不住脚。不必援引国际公约,只需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这份判决书就已经千疮百孔。
第一,宪法白纸黑字保障这些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并明文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王小东信仰法轮功、撰写文章、制作反映自己信仰的音像资料,正是在行使这两条宪法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与之抵触——这句话同样写在宪法序言和第五条里。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被公然践踏。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翻遍全部中国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通过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制作、持有法轮功资料是犯罪。所谓“邪教”的定性,来源不过是当年的政治表态和部门文件,而根据《立法法》,认定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以不存在的法律依据定罪,恰恰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第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了哪部法律? 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此罪,起码要回答:被告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法规的实施?通读这份六页判决书,从指控到判决,自始至终没有指出王小东的行为妨碍了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一个农民在自己家里刻光盘,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判决书答不出来,因为根本就答不出来。
第四,连“非法出版物”的说法都早已失效。 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明令废止了1999年查禁法轮功类出版物的相关通知。也就是说,即使按照行政规章的层面,到王小东被捕的2012年,法轮功书籍、资料在中国也不再属于被查禁的出版物。判决书却仍将30本法轮功书籍、挂图、挂历统统列为“违禁品”予以没收——依据何在?
第五,判决书暴露了办案的荒唐。
那些被当作“罪证”的物品还有:2000张没有任何文字的空白红纸条;9800张神韵晚会封面、200张神韵海报,这些也能成为犯罪证据,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第六,公民合法财产被顺手没收。 办案机关扣押了王小东17,800元现金,判决书未认定这些钱与任何“犯罪”有关,却一并处理,明显是违法。
到底是谁在犯罪?
把这个案子摆在天平上:一边,是一个供养着七十八岁老母和七岁幼子的农民,因为信仰“真、善、忍”,在自己家中刻录了100张演出光盘;另一边,是无视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违反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共公检法机关,拿着零证据的指控起诉,将空白纸条列为罪证,把公民合法财产顺手没收,最终判人三年徒刑。
宪法第五条写着:“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如果这句话算数,那么本案中真正应当被追究的,恰恰是那些以执法之名践踏法律的人。破坏中国法律实施的,正是发动这场对信仰者迫害的中共——它让宪法条文形同废纸,让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沦为摆设,让“依法治国”四个字在每一份这样的判决书面前无地自容。
同一个行为,在尊重法治的国家是权利,在这里是罪行。这不是王小东的悲剧证明了他有罪,而是这份判决书本身,为历史留下了一份迫害的自供状。到底是谁在犯罪?判决书的每一页,都已写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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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晟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