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秋,中共时任党魁胡锦涛在十八大上喊出“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的时候,中共不仅已经树立起所谓的道路自信,而且也已经自信到毫不掩饰它定义道路“正”与“邪”的另类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以正为邪,以邪为正,对人类传统的、正常的是非善恶标准的彻底颠倒。几年后,习近平喊出“四个自信”、以及经过三年疫情封控又建立起数不清的自信的时候,中共的每一个自信,都是建立在它对于自己所自信的客体的正邪颠倒基础之上的:
道路上,它以暴政为正,以民主自由价值为邪;
理论上,将实践证明已经破产的马列邪说改头换面,以“指鹿为马”的辩证法为正,将任何正常的思辨归结为反华势力和境外势力干预的结果;
制度上,中共以恐怖主义治国,成功打造了一套全国上下人人自危的黑帮体制,将恐惧深植于每个个体内心,将透明运作的正常社会制度视为仇敌。
文化上,以假、恶、暴、斗的党文化引导吏治,示范百姓,动辄叫嚷“不惜刺刀见红”,煽动民众仇恨普世价值。
三年疫情期间,它以户为牢不顾百姓死活的封控自信,它一遍遍做核酸测试驯服百姓、收集百姓生物信息的自信,它鼓动大白随意抓人、打人的自信,它封控三年后毫无预警解封、放任病毒传播的自信,它拒绝公开疫情惊人死亡人数、故作风轻云淡状的自信,它以草民赖以苟活的一切为代价只要政权稳定的自信,它以践踏草民尊严为能事、蔑视人性与人权的自信,等等等等这一切,无不建立在中共国家级颠倒正邪的另类标准之上。
中共国家级颠倒正与邪,是全方位无死角的,法律自然不能幸免。
法律的功能在于惩恶扬善,共产党对法律的另类定义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维护阶级统治服务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是维护暴政万年不变,法律的功能就要把一切令暴政不安的因素消弭于萌芽状态。暴政作恶太多当然怕人说,谁说真话、讲真相谁就是法律的敌人;暴政之下孱弱的草民希望能够互相救助甚至仅仅是相互慰藉申冤诉苦,集体上访、串联就是法律的敌人;暴政之下司法成为权力行凶、扼杀公平正义的工具,有良知的维权律师就是法律的敌人;无道德、无信仰、无正常思维的乌合之众最有利于暴政统治也最得暴政欢欣,启迪民智哪怕教人学习基本逻辑常识的社会公知就是法律的敌人;暴政需要党管一切,每一部法律中就有必要不厌其烦地加上“xx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暴政的敌人无处不在,法律的敌人就会遍布四野,因此中共恨不得把自己的派出所安插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任何正常国家的法律都是要尊重和保护普世价值的。在信神者的眼里,普世价值体现着神给人留下道德观,是世俗法律的“上位法”,也是衡量世间法律“良法”与“恶法”的标准。什么是普世价值?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真、善、忍”,就是普世价值。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这既是一场反神者对信神者的战争,也是反普世价值对普世价值的战争。但是,中共无论怎么仇恨普世价值,它做不到公然宣称“战胜普世价值”,只能在中共的《刑法》条文中寻找一条最利于它推行迫害政策的罪名,包含“邪教”二字的《刑法》第三百条就成为中共和江泽民爱不释手的法宝。
中共作为无神论组织,它意识形态中的敌人,当然非有神论的信仰莫属,它骨子里也是嘲弄、厌恶甚至仇恨一切宗教的。在中共眼里,既然有神论是荒谬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哪一门宗教是正的,因此,中共在使用邪教二字时不可避免带有揶揄一切宗教之意,在《刑法》第三百条中,“邪教、迷信、会道门”三个词语并列,和“宗教、迷信、会道门”三词并列没有什么实质不同。中共以其超然宗教信仰之上的心态,自以为有足够的资格俯视、品评各门宗教之间的优劣甚至正与不正,共产党的理论家们可能忽略了一点:意识形态上的斗争的确会发生在信神的宗教之间,但是这只是在信神这一个层面上的斗争;如果再把镜头拉远一点,我们看到的是,信神者与不信神、反神者意识形态上的斗争,可能是更高层面的意识形态上的正邪之争,如果共产党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模式具备了宗教的全部共同特征的话,它当之无愧将成为所有信神者眼里形神俱全的邪教。
邪教,对于真正的信神者来说,世间再也找不出第二个词比它更有贬斥、侮辱、冒犯意味。用这个词把对手置于污浊之地,用这个词挑起世人的厌恶与仇恨,用这个词构织罪名将对手打入牢笼——以貌似威严的法律名义。中共以此手法,轻易将缧绁之中的法轮功学员置于比死刑犯遭遇悲惨得多的境地。死刑犯的器官可以利用,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被活摘也就成了医院和医生不需要背负太多心理负担的常规手术。
本文的重点在于揭示中共打着法律幌子迫害法轮功过程中所体现的国家级颠倒正与邪的重大罪恶,具体而言,将分为三个部分:
一、中共明知:“邪教”不具有法律定义、认定的可能性,或曰“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
二、中共明知“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却强推邪教定义、认定的邪恶用意。
三、拨乱反正,应对中共国家级颠倒正邪,如何在法律界逆操作。
一、中共明知:“邪教”不具有法律定义、认定的可能性,或曰“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
“邪教”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共《刑法》中是一九九七年,此前一九七九年《刑法》中类似的词语只有“封建迷信、会道门”,从道理上讲,“迷信、会道门”多么难用法律定义,“邪教”就多么难用法律定义,至今在国际法律界没有公认的邪教定义、也不可能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法律限制信仰自由,就意味着根除了世俗权力评价宗教信仰的可能,当然包括定义和认定正教、邪教。
一九九九年正是中共忙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会考虑在法律条文中定义邪教、指名道姓认定邪教可能招致的国际批评(比如政教合一、宗教裁判的指责),因此,中共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的专门用于执行迫害政策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所谓惩治邪教的决定,只有对所谓邪教的含沙射影,没有给出像样的标准和定义。此后,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出台的“公通字〔2000〕39号”中只是罗列了此前已经认定的十四个影响不大的所谓邪教组织,没有直接诬蔑法轮功,这个思路也是延续下来的。“公通字〔2000〕39号”虽然留下了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有权所谓认定邪教的可能,然而这个权力,无论公安部还是省级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用过,一次也没有。
二零零零年四月,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卫东(中国人)在BBC发表文章,建议中共两高明确邪教的判断标准和认定程序,认为邪教组织与正常宗教的本质不同表现有三,可作为判断邪教的标准:
1. 对成员是否要求其放弃独立思考的能力而绝对服从组织;
2. 对组织以外世界的价值观以及各种信息是否采取全盘否定和排斥的态度;
3. 成员脱离组织的自由是否受到严格的限制。
中共绝不会引火烧身将季卫东提出的上述邪教判断标准写入法律条文,季卫东文章的最大败笔不是所提建议没得到中共重视,而是绝不应该承认中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定义和认定邪教在主体资格上的正当性。
一个术语,在写入法律条文的时候甚至之前就应该具备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和法律上可识别的特征,而非事后根据需要进行含沙射影式的拼凑。同时,法律是一门注重对立统一的学科,如果“邪教”可以成为法律术语、成为法律惩治的对象,那“正教”应该早于邪教成为法律术语、成为立法保护的对象。用法律定义“正教”,就是认可哪门宗教信的神是真神,这是不是足够荒唐呢?
上文提到,公安部制定的“公通字〔2000〕39号”虽然规定了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有权认定邪教,但是此后多年间再未突破该文件公布的十四个所谓邪教组织再增加新认定项。但是,到了二零一七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法释〔2017〕3号)中,竟然越过公安部,规定办理邪教相关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将“邪教宣传品”的认定权交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在法律层面没有认定具体邪教,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认定具体邪教,两高司法解释没有认定具体邪教,公安部的“公通字〔2000〕39号”发布后再也没有新认定具体邪教,两高用“法释〔2017〕3号”把“认定邪教”的权力继续下放到地市级公安机关,这种下放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两高越过公安部增加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职能权限,而这个增加,或曰权力下放,并不符合“公通字〔2000〕39号”规定的认定邪教权在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
意味着两高勒令基层刑事司法机关直接将部分司法审查权让渡给行政机关。如果考虑到行政机关是案件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的话,可以说这是公诉权、检察监督权、审判权向侦查权的屈服。
意味着中共明知“认定邪教”在标准、程序、主体资格三个方面是见不得人、拿不到桌面的,为了维持迫害,将影响降到最低,让地市级公安机关(主要是国保支队)来干这个脏活。
意味着中共高层既是侮辱地市级公安的智商,也是拿地市级公安垫背,甚至法院和检察院也可以预备着把责任推给地市级公安——我们只是给国保支队和国保大队打工的,没有什么决定权。
二、中共明知“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却强推邪教定义、认定的邪恶用意。
大家都知道,中共要想维持迫害,就只能装模作样强行定义邪教、认定邪教,也就是说这是维持迫害的必要手段。但是,这里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这个话题,那就是:律师试图推翻强加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刑法》第三百条,何以如此艰难。因为《刑法》第三百条具体包含了“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两个部分,这里也分别做出对比论证,读者从中可以看出,中共的巨大罪恶之上,还有着超乎寻常的邪恶。
(一)所谓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好多年前,大陆律师界就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角度驳斥刑法第三百条作用于法轮功学员身上的荒谬。简言之,就是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没有犯罪客体),也就谈不上破坏的程度(犯罪客观方面),更谈不上主观故意还是过失(犯罪主观方面)。那么,怎样算破坏法律实施呢?法律的理解、应用、贯彻执行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对法律条文歪曲、错用、滥用的法律后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一九九九年之后,中共将《刑法》第三百条针对法轮功学员,仅仅从“破坏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已经是对该法律条文的歪曲、错用、滥用,也就是说,中共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破坏的恰恰是《刑法》第三百条的正确理解、应用、贯彻执行。然而,在每个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件中,律师都会陈述这一观点,但从未得到中共司法机关的正面回应,这个罪恶有多大!为了掩盖罪恶,中共想方设法剥夺律师的辩护权,打压敢于帮助法轮功学员的正义律师,把一部《刑事诉讼法》变成十足的《迫害流程法》,这无疑又破坏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二)所谓利用邪教组织
如果说,“破坏法律实施”强加于法轮功学员身上还能从法律原理上说明白的话,要想把“法轮功不是邪教”这个问题用法律文书、法律原理说明白,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务,问题出在哪里?
1. 一个信仰是正信、正教的判断,既需要悟性,又需要去实践,还需要对该门信仰典籍教义的熟悉,这几乎是一个皈依的过程,而绝非几页文字泛泛论述所能说明白的。
2. 在司法程序中论述一个信仰不是邪教,只能在现有法律给出的定义和标准中挣扎,而这个定义和标准,恰恰就是针对你来的,尽管针对的是抹黑了的你。这好比:
你被泼了一身污水,中共假称给你机会洗净自己,但给你的还是完全相同的另一桶污水。
你被要求画出皑皑白雪映衬下的天山雪莲,但中共给你的,除了一只墨笔之外,只有一块乌黑的画布。
3. 即使存在上述两项障碍,但还是有一个办法可以消解中共的恶意中伤和贼喊捉贼,就是在法庭上要求逐字逐句质证所有用作指控法轮功学员的真相书籍资料,但是,这些教人向善的书籍,中共只作为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证据,却决不给受害者要求质证的丝毫权利,不敢当庭宣读这些所谓的证据都说了什么。
三、拨乱反正,应对中共国家级颠倒正邪,在法律界实行逆操作。
故意颠倒正邪,佛教中被称为“邪见”,在《成实论》《华严经》《十不善业道经》中,邪见被称为诸恶之首。邪见罪恶之大,有几个比方:一般的罪恶是行为偏差,邪见是底层逻辑的崩塌;一般的罪恶有挽救的可能,邪见之人已经断了善根,无法挽救;一般的罪恶如同污染水流,邪见如同污染水源;一般的罪恶如同破坏门窗,邪见如同毁坏建筑物的地基;一般的罪恶如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邪见如同焚毁法典。
然而,对于中共来说,其颠倒正邪的罪恶已经不仅限于焚毁法典,而是再造一部专用于迫害良善的恶法,以及打造一套相对封闭的由“610”组织操控的司法制度,还培养了一群以颠倒正邪为乐的“集中处理法轮功案件”的公检法司人员。仅以“认定邪教”为例,基层公安机关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情的邪恶性,其随意性已经达到了什么程度呢?笔者最近了解到,北京市的某基层派出所,竟然也煞有其事地“认定邪教宣传品”。照此发展下去,说不定派出所所长正上小学三年级的儿子也能“认定邪教”呢!
佛教中说,正见能消邪见。那么到哪里能找到正见呢?无论被中共颠倒正邪洗脑多么严重,能接触和了解法轮功真相,就是重拾正见、消弭邪见的机会。而对于法律界尤其是体制内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我们必须树立的正见是:邪教压根不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术语;衡量正教邪教的标准是普世价值“真、善、忍”。以此再确认,假、恶、暴、斗的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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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晟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