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年秋,中共時任黨魁胡錦濤在十八大上喊出「決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的時候,中共不僅已經樹立起所謂的道路自信,而且也已經自信到毫不掩飾它定義道路「正」與「邪」的另類標準,這個標準就是以正為邪,以邪為正,對人類傳統的、正常的是非善惡標準的徹底顛倒。幾年後,習近平喊出「四個自信」、以及經過三年疫情封控又建立起數不清的自信的時候,中共的每一個自信,都是建立在它對於自己所自信的客體的正邪顛倒基礎之上的:
道路上,它以暴政為正,以民主自由價值為邪;
理論上,將實踐證明已經破產的馬列邪說改頭換面,以「指鹿為馬」的辯證法為正,將任何正常的思辨歸結為反華勢力和境外勢力干預的結果;
制度上,中共以恐怖主義治國,成功打造了一套全國上下人人自危的黑幫體制,將恐懼深植於每個個體內心,將透明運作的正常社會制度視為仇敵。
文化上,以假、惡、暴、鬥的黨文化引導吏治,示範百姓,動輒叫嚷「不惜刺刀見紅」,煽動民眾仇恨普世價值。
三年疫情期間,它以戶為牢不顧百姓死活的封控自信,它一遍遍做核酸測試馴服百姓、收集百姓生物信息的自信,它鼓動大白隨意抓人、打人的自信,它封控三年後毫無預警解封、放任病毒傳播的自信,它拒絕公開疫情驚人死亡人數、故作風輕雲淡狀的自信,它以草民賴以苟活的一切為代價只要政權穩定的自信,它以踐踏草民尊嚴為能事、蔑視人性與人權的自信,等等等等這一切,無不建立在中共國家級顛倒正邪的另類標準之上。
中共國家級顛倒正與邪,是全方位無死角的,法律自然不能倖免。
法律的功能在於懲惡揚善,共產黨對法律的另類定義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為維護階級統治服務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如果是維護暴政萬年不變,法律的功能就要把一切令暴政不安的因素消弭於萌芽狀態。暴政作惡太多當然怕人說,誰說真話、講真相誰就是法律的敵人;暴政之下孱弱的草民希望能夠互相救助甚至僅僅是相互慰藉申冤訴苦,集體上訪、串聯就是法律的敵人;暴政之下司法成為權力行凶、扼殺公平正義的工具,有良知的維權律師就是法律的敵人;無道德、無信仰、無正常思維的烏合之眾最有利於暴政統治也最得暴政歡欣,啟迪民智哪怕教人學習基本邏輯常識的社會公知就是法律的敵人;暴政需要黨管一切,每一部法律中就有必要不厭其煩地加上「xx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暴政的敵人無處不在,法律的敵人就會遍布四野,因此中共恨不得把自己的派出所安插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任何正常國家的法律都是要尊重和保護普世價值的。在信神者的眼裡,普世價值體現著神給人留下道德觀,是世俗法律的「上位法」,也是衡量世間法律「良法」與「惡法」的標準。什麼是普世價值?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真、善、忍」,就是普世價值。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這既是一場反神者對信神者的戰爭,也是反普世價值對普世價值的戰爭。但是,中共無論怎麼仇恨普世價值,它做不到公然宣稱「戰勝普世價值」,只能在中共的《刑法》條文中尋找一條最利於它推行迫害政策的罪名,包含「邪教」二字的《刑法》第三百條就成為中共和江澤民愛不釋手的法寶。
中共作為無神論組織,它意識形態中的敵人,當然非有神論的信仰莫屬,它骨子裡也是嘲弄、厭惡甚至仇恨一切宗教的。在中共眼裡,既然有神論是荒謬的,當然也就不可能有哪一門宗教是正的,因此,中共在使用邪教二字時不可避免帶有揶揄一切宗教之意,在《刑法》第三百條中,「邪教、迷信、會道門」三個詞語並列,和「宗教、迷信、會道門」三詞並列沒有什麼實質不同。中共以其超然宗教信仰之上的心態,自以為有足夠的資格俯視、品評各門宗教之間的優劣甚至正與不正,共產黨的理論家們可能忽略了一點:意識形態上的鬥爭的確會發生在信神的宗教之間,但是這只是在信神這一個層面上的鬥爭;如果再把鏡頭拉遠一點,我們看到的是,信神者與不信神、反神者意識形態上的鬥爭,可能是更高層面的意識形態上的正邪之爭,如果共產黨的存在形態和運作模式具備了宗教的全部共同特徵的話,它當之無愧將成為所有信神者眼裡形神俱全的邪教。
邪教,對於真正的信神者來說,世間再也找不出第二個詞比它更有貶斥、侮辱、冒犯意味。用這個詞把對手置於污濁之地,用這個詞挑起世人的厭惡與仇恨,用這個詞構織罪名將對手打入牢籠——以貌似威嚴的法律名義。中共以此手法,輕易將縲紲之中的法輪功學員置於比死刑犯遭遇悲慘得多的境地。死刑犯的器官可以利用,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被活摘也就成了醫院和醫生不需要背負太多心理負擔的常規手術。
本文的重點在於揭示中共打著法律幌子迫害法輪功過程中所體現的國家級顛倒正與邪的重大罪惡,具體而言,將分為三個部分:
一、中共明知:「邪教」不具有法律定義、認定的可能性,或曰「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
二、中共明知「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卻強推邪教定義、認定的邪惡用意。
三、撥亂反正,應對中共國家級顛倒正邪,如何在法律界逆操作。
一、中共明知:「邪教」不具有法律定義、認定的可能性,或曰「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
「邪教」一詞首次出現在中共《刑法》中是一九九七年,此前一九七九年《刑法》中類似的詞語只有「封建迷信、會道門」,從道理上講,「迷信、會道門」多麼難用法律定義,「邪教」就多麼難用法律定義,至今在國際法律界沒有公認的邪教定義、也不可能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制定法律限制信仰自由,就意味著根除了世俗權力評價宗教信仰的可能,當然包括定義和認定正教、邪教。
一九九九年正是中共忙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候,會考慮在法律條文中定義邪教、指名道姓認定邪教可能招致的國際批評(比如政教合一、宗教裁判的指責),因此,中共兩高(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制定的專門用於執行迫害政策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所謂懲治邪教的決定,只有對所謂邪教的含沙射影,沒有給出像樣的標準和定義。此後,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出台的「公通字〔2000〕39號」中只是羅列了此前已經認定的十四個影響不大的所謂邪教組織,沒有直接誣衊法輪功,這個思路也是延續下來的。「公通字〔2000〕39號」雖然留下了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有權所謂認定邪教的可能,然而這個權力,無論公安部還是省級公安機關至今沒有用過,一次也沒有。
二零零零年四月,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季衛東(中國人)在BBC發表文章,建議中共兩高明確邪教的判斷標準和認定程序,認為邪教組織與正常宗教的本質不同表現有三,可作為判斷邪教的標準:
1. 對成員是否要求其放棄獨立思考的能力而絕對服從組織;
2. 對組織以外世界的價值觀以及各種信息是否採取全盤否定和排斥的態度;
3. 成員脫離組織的自由是否受到嚴格的限制。
中共絕不會引火燒身將季衛東提出的上述邪教判斷標準寫入法律條文,季衛東文章的最大敗筆不是所提建議沒得到中共重視,而是絕不應該承認中共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定義和認定邪教在主體資格上的正當性。
一個術語,在寫入法律條文的時候甚至之前就應該具備了明確的法律定義和法律上可識別的特徵,而非事後根據需要進行含沙射影式的拼湊。同時,法律是一門注重對立統一的學科,如果「邪教」可以成為法律術語、成為法律懲治的對象,那「正教」應該早於邪教成為法律術語、成為立法保護的對象。用法律定義「正教」,就是認可哪門宗教信的神是真神,這是不是足夠荒唐呢?
上文提到,公安部制定的「公通字〔2000〕39號」雖然規定了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有權認定邪教,但是此後多年間再未突破該文件公布的十四個所謂邪教組織再增加新認定項。但是,到了二零一七年,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法釋〔2017〕3號)中,竟然越過公安部,規定辦理邪教相關案件的法院、檢察院將「邪教宣傳品」的認定權交給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在法律層面沒有認定具體邪教,國務院行政法規沒有認定具體邪教,兩高司法解釋沒有認定具體邪教,公安部的「公通字〔2000〕39號」發布後再也沒有新認定具體邪教,兩高用「法釋〔2017〕3號」把「認定邪教」的權力繼續下放到地市級公安機關,這種下放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兩高越過公安部增加地市級公安機關的職能權限,而這個增加,或曰權力下放,並不符合「公通字〔2000〕39號」規定的認定邪教權在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
意味著兩高勒令基層刑事司法機關直接將部分司法審查權讓渡給行政機關。如果考慮到行政機關是案件偵查機關的上級機關的話,可以說這是公訴權、檢察監督權、審判權向偵查權的屈服。
意味著中共明知「認定邪教」在標準、程序、主體資格三個方面是見不得人、拿不到桌面的,為了維持迫害,將影響降到最低,讓地市級公安機關(主要是國保支隊)來幹這個髒活。
意味著中共高層既是侮辱地市級公安的智商,也是拿地市級公安墊背,甚至法院和檢察院也可以預備著把責任推給地市級公安——我們只是給國保支隊和國保大隊打工的,沒有什麼決定權。
二、中共明知「邪教」法律定性的不可行,卻強推邪教定義、認定的邪惡用意。
大家都知道,中共要想維持迫害,就只能裝模作樣強行定義邪教、認定邪教,也就是說這是維持迫害的必要手段。但是,這裡要從另一個角度來討論這個話題,那就是:律師試圖推翻強加在法輪功學員身上的《刑法》第三百條,何以如此艱難。因為《刑法》第三百條具體包含了「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兩個部分,這裡也分別做出對比論證,讀者從中可以看出,中共的巨大罪惡之上,還有著超乎尋常的邪惡。
(一)所謂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好多年前,大陸律師界就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的角度駁斥刑法第三百條作用於法輪功學員身上的荒謬。簡言之,就是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遭到破壞(沒有犯罪客體),也就談不上破壞的程度(犯罪客觀方面),更談不上主觀故意還是過失(犯罪主觀方面)。那麼,怎樣算破壞法律實施呢?法律的理解、應用、貫徹執行遭到了破壞,產生了對法律條文歪曲、錯用、濫用的法律後果。用這個標準來衡量,一九九九年之後,中共將《刑法》第三百條針對法輪功學員,僅僅從「破壞法律實施」的角度看,已經是對該法律條文的歪曲、錯用、濫用,也就是說,中共才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破壞的恰恰是《刑法》第三百條的正確理解、應用、貫徹執行。然而,在每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件中,律師都會陳述這一觀點,但從未得到中共司法機關的正面回應,這個罪惡有多大!為了掩蓋罪惡,中共想方設法剝奪律師的辯護權,打壓敢於幫助法輪功學員的正義律師,把一部《刑事訴訟法》變成十足的《迫害流程法》,這無疑又破壞了《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二)所謂利用邪教組織
如果說,「破壞法律實施」強加於法輪功學員身上還能從法律原理上說明白的話,要想把「法輪功不是邪教」這個問題用法律文書、法律原理說明白,似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問題出在哪裡?
1. 一個信仰是正信、正教的判斷,既需要悟性,又需要去實踐,還需要對該門信仰典籍教義的熟悉,這幾乎是一個皈依的過程,而絕非幾頁文字泛泛論述所能說明白的。
2. 在司法程序中論述一個信仰不是邪教,只能在現有法律給出的定義和標準中掙扎,而這個定義和標準,恰恰就是針對你來的,儘管針對的是抹黑了的你。這好比:
你被潑了一身污水,中共假稱給你機會洗淨自己,但給你的還是完全相同的另一桶污水。
你被要求畫出皚皚白雪映襯下的天山雪蓮,但中共給你的,除了一隻墨筆之外,只有一塊烏黑的畫布。
3. 即使存在上述兩項障礙,但還是有一個辦法可以消解中共的惡意中傷和賊喊捉賊,就是在法庭上要求逐字逐句質證所有用作指控法輪功學員的真相書籍資料,但是,這些教人向善的書籍,中共只作為給法輪功學員定罪的證據,卻決不給受害者要求質證的絲毫權利,不敢當庭宣讀這些所謂的證據都說了什麼。
三、撥亂反正,應對中共國家級顛倒正邪,在法律界實行逆操作。
故意顛倒正邪,佛教中被稱為「邪見」,在《成實論》《華嚴經》《十不善業道經》中,邪見被稱為諸惡之首。邪見罪惡之大,有幾個比方:一般的罪惡是行為偏差,邪見是底層邏輯的崩塌;一般的罪惡有挽救的可能,邪見之人已經斷了善根,無法挽救;一般的罪惡如同污染水流,邪見如同污染水源;一般的罪惡如同破壞門窗,邪見如同毀壞建築物的地基;一般的罪惡如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邪見如同焚毀法典。
然而,對於中共來說,其顛倒正邪的罪惡已經不僅限於焚毀法典,而是再造一部專用於迫害良善的惡法,以及打造一套相對封閉的由「610」組織操控的司法制度,還培養了一群以顛倒正邪為樂的「集中處理法輪功案件」的公檢法司人員。僅以「認定邪教」為例,基層公安機關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件事情的邪惡性,其隨意性已經達到了什麼程度呢?筆者最近了解到,北京市的某基層派出所,竟然也煞有其事地「認定邪教宣傳品」。照此發展下去,說不定派出所所長正上小學三年級的兒子也能「認定邪教」呢!
佛教中說,正見能消邪見。那麼到哪裡能找到正見呢?無論被中共顛倒正邪洗腦多麼嚴重,能接觸和了解法輪功真相,就是重拾正見、消弭邪見的機會。而對於法律界尤其是體制內從事法律職業的人來說,我們必須樹立的正見是:邪教壓根不應該成為一個法律術語;衡量正教邪教的標準是普世價值「真、善、忍」。以此再確認,假、惡、暴、鬥的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邪教。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晟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