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破坏香港法治? “有法可依必依、以法限权达义”

占领行动已经接近两个月,一众高官仍然异口同声地说占领人士破坏了香港法治。笔者纵使是法律系学生,亦认为运动违法(纵然是知法犯法),亦不禁倒抽了一口凉气,到底他们知道何谓法治吗?而更加遗憾的是前大律师公会主席、现任律政司长,居然带头损害坏香港法治基石。

香港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戴耀廷指出,法治的理念可分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及“以法达义”这4个不同阶段或层次,单纯一句“破坏了香港法治”实在不足以解释整个运动的合法性与否。学生无可否认是犯了法,其实不用法庭的禁制令,警方也有权清场。禁制令是属于民事诉讼,令人费解的是律政司却主动参与及提供法律意见,但在同等问题上的苹果日报禁制令律政司又没有参与。两个案件都是牵涉商业正常运作,律政司现在又以双重标准处理这案件,不是有政治考虑是什么?谁正在破坏法治?政治问题不应法律解决,律政司及香港政府不应该躲在法庭背后,借法庭解决问题,除非是立心不良。现在借戴耀廷教授对法治理念的解释指出问题所在。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适用于任何身份的人,不论种族、阶级、政见或宗教信仰。可以用梁书记作反面教材,一句“潜建已经处理”就可把违法的当作不存在,为何律政司不予起诉?为何书记犯错不与庶民同罪?

“有法必依”是指法律是用以管治社会的工具,政府、公职人员及人民的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例如我们的警队基本上有没有尊重法律,不依公安对例危险地对市民使用胡椒喷雾。不单止,警方不断在传媒中指责学生破坏香港,但在旺角却主动任由罪案发生,转角放人。反而,受害者轻则以莫需有罪名被拘捕,重则暗角打镬。那是什么门子的双重执法?法律在规范人民行为的同时,亦同样规范官员。警方有执法权力,权力来自法律的给予。不论政见,警方都必须依法执行。

“以法限权”是指法律条文的意思必须清晰,让市民清楚知道政府权力的界线和自己的法律权利,并可依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法律。法律亦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管治者不会滥权,并规管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壹传媒主席黎智英先生被一男子掷动物内脏,有2名纠察根据CAP 221 Section 101 及101A 条把该名男子公民拘捕,而最后荒谬地被警方以公众地方打架罪名拘捕。市民依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但警方却不依法,在没有任何充分法理依据胡乱拘捕,这是破坏以法限权的理念。

警察无可抵赖是失职,失职事少,损害香港法治事大,始终这是英国人硕果仅存留下来的基石,这代表香港优势的基石就这样被现任政府破坏了。

难道许SIR及一众高官的意思是:“学生们你们好回家,不要再逼警方破坏法洽了”?难道是我们一直误解了吗…

文章来源:The Concordia Connect Facebook 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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