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日电)8名住户买屋后,发现隔音效果差,提起诉讼请求建设公司赔偿。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隔音效果未达最低标准,判建设公司赔偿。
根据高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近捷运景安站一处房屋的8名住户指出,他们买下房屋后,发现隔音效果极差,未具有一般房屋的隔音标准,认为建设公司出售前房屋就有瑕疵,请求赔偿。
建设公司则主张,买卖契约并未具体保证须达到如何的隔音效果。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住户无法证明隔音效果应具备如何的契约约定品质,以及建设公司有何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形等,驳回住户之诉。
高院审理认为,经检测,建设公司以轻质灌浆墙做隔间墙,未达到应具备的隔音标准,须对住户负起损害赔偿责任,判建设公司赔偿8名住户修复费用各新台币4万元,全案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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