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1日讯】最近从报导上可以看出,有这么一句话叫做我爸是李刚,就是他的爸爸是李刚,他爸爸姓的是木子“李”、刚硬的“刚”。
在网路上热传,它是怎么回事呢?就是在16日,在河北大学新的校区里,宿舍区,发生了一个车祸,一个年轻人在宿舍区开车开的很快,然后撞了两个女学生,当时就一死一伤。
很奇怪的是,司机肇事以后不但没有停下来施救,还是继续开车,去到宿舍接他的女朋友,然后要走,被当时在场的那些男学生们拦截下来了,这时候开车的肇事人不但没有一点歉意,反而还说:你能把我怎么样?有本事你们告我,我爸是李刚。
后来,查到他爸爸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的副局长,所以一个保定市,因为保定市是很小的一个市,说穿了一个保定市可能这市长也就像部局、级局,到他的国安局也可能就像处长、科长就这么一个小官,他的儿子会这么猖狂。
大陆现在汽车尤其家庭用的小轿车数量越来越多,肇事的,也就是开车,造成人员或者是财产损失这种现像也是越来越多。但是从最近报导来看,我们发现在中国大陆出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就是有很多开车的驾驶人在开车过程当中造成了车祸,撞了人,发生状况之后,经常发现:一是肇事人开车逃跑,二是发现有些肇事人在撞了人之后看到被害人当时没有被撞死,反而开车用车辆把这些被害人压死,这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在全世界都是具有独特的,可以叫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象。
当肇事以后,看见被撞的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开车继续撞或者是继续辗压,也就是压死,这样的人犯就有一个,就是有一个人开着一辆宝马车,启动车后倒的时候,把一个大约是五岁的男孩撞伤了,撞倒之后从这个录像上看的出来他当时已经知道在倒车过程当中撞了人了,但是他还故意来回,又在被害的小孩身上来回辗了那么三次,这个时候才停下车来。这个时候旁边在场的一些、目击者观众都已经气愤了,这个时候他才停下车来看,就是这种现像在中国大陆还经常发生。
从这个事情我们看到,在中国大陆这种现实社会当中,首先表现就是说人性的泯灭,就是说你虽然开车在过失的情况下造成了一个车祸,但是你如果在造成车祸之后,对被撞的人、被伤害的人不施以援救,也不停下来去检查,然后就继续开车跑,或者是看见撞到了某一个人或者是某几个人根本不在意,看他们活着,据他们说如果撞伤了有可能在赔偿过程当中比撞死了的人赔偿可能在金额上是更高,所以说有的人看人撞伤之后,故意又开车对被害人进行辗压,然后造成死亡。
我们刚才讲他的人性泯灭,就一般人他同情心、怜悯心这个都是在人类成长教育过程当中应该是普遍存在和比较具有共性,应该有这种同情心、怜悯心,因为你即使撞了一个动物,那么一般的人心里都会很沉重,感觉不舒服,很沮丧,更何况你开车撞的是一个人,活人让你给撞伤了、撞死了。人性里头应该对于自己的这个行为有一种内疚,就是你感到很悲伤的事情。
但是在中国大陆,从很多驾驶员开车肇事之后,他的表现来看,看不到人性这种应该具有的怜悯心,这种心态没有!要不你看有很多人开车就是撞人之后,反而不停,拖着被害人又开出多少公里远,一直把这被害人拖死。还有撞人之后,也不停下来拔腿就跑,就为了逃避赔偿责任,而置被害人生死不顾,还有就是我们刚才讲的他看见撞人没有死,反而开车来回压,压死。
这点可以看出在中国人性的泯灭,这人作为一个人来说,没有人具有的或应有的这种性格上的或者是心理上的这么一种应该表现的这么一种现象。这一点来看的话,大陆这个人性泯灭。
第二点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的沦丧,道德水平非常低下,为什么这么讲呢?作为一个社会来说,如果道德水平高的话,他就会为自己的责任负责任,对自己所犯的事情,尤其是做的错事或者错的行为、错的言论,应该有一个自悔或者是自己改正,从大陆现在这种情况看,就是它道德水平非常低。
你驾车肇事这是一种客观存在,这是你很难完全杜绝的,但是你肇事之后,如果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和进行弥补自己的过错,这个就反应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这种道德上的水准。
为什么他撞人之后不施救,反而逃跑;或者说撞人之后拖着人跑很长时间,也不停车;还有撞人之后看没死,来回压,实际上都是道德非常的低下的心理这么一种表现,他知道撞人之后需要赔偿又需要施救,那么自己道德水平特别低下之后,就会逃避这种责任,或者躲避这种法规上的制裁或者是民事上的赔偿,就为了躲避这个,而对被害人的生命采予一种漠视,或者根本不在意,甚至于恨不得他死,自己才高兴,可能因为他死了而少赔几个钱。从这个看就是大陆现在这种道德水平非常的低下,所以才屡次出现这种情况。从报导上看不是偶尔的,而是经常的,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这种现象,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就是从中国大陆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像民事赔偿等等这些规定,事实上可以看到它也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情况。也就是说它在制订法律的时候,从当政者本身来讲,它制订的法律就是对于生命往往是一种轻视,所以它会制订法律,就是说对人死亡可能在法律上相对来讲处罚是轻的,因为人死了可能赔偿金额并不高,但你如果撞伤之后,因为他在治疗过程当中可能会拖的时间比较长,那么往往在治疗过程当中会花费比较大的数量金钱,所以在这种法律上制订的不合理,使民众尤其是驾车肇事的当事人,他心理上有一种取舍。
也就说你法律不是这么订的吗?我与其给他不留神撞伤了,还不如给他弄死,弄死可能我还省点钱,所以从这点来看在大陆上就是说,它法律规定本身,从立法者来讲,它就对人的生命不够重视,起码它重视的程度不够,所以说它在制订法律上必然流出这么一种不合理现象,我们讲的就是说立法的缺陷或者是立法上的失败,所以说它是法律上的一种缺失才给肇事人在心理上有这一种选择,这是第三。
第四在法律规定,尤其是刑法上,在对行为人,也就是犯罪行为人,肇事人,行为认定上,它也存在一个缺失。因为我们知道在刑事犯罪当中,它不光是看他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而且还要看就是说他的心理状态,我们过去讲在刑事上心理状态它是有两种。
也就是说人在犯罪时,他心理是一种什么状态,这种状态它是属于犯罪的心理状态,这里第一点就是说它讲是有一个故意犯罪,还有一个,第二点是过失犯罪。
那么什么叫故意犯罪呢?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它这里讲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我们在这里讲说像交通事故的肇事人,驾驶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一就是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是一种明知,那么他的心理在明知的记录下是希望或者是放任,所以说从这两种表现就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他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有一种间接故意,他是放任这种,我们讲的希望就是说他追求这个。
比如我开枪,我要把那个人打死,这是一种希望。还有好比如说像这种间接,也就是说我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其他人的伤害,但是伤多少我不管,这是故意犯罪的两种具体的分析。
在过失犯罪里,所谓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以说过失也有两种:一个疏忽大意的过失;一个是故意自信的过失。一般的讲,像驾驶汽车肇事的往往是属于疏忽大意,也就是说交通法规规定你应该如何如何驾驶,但是因为疏忽大意,好比如说开车的时候不能讲手提的电话,但是有人经常开车的时候讲手提电话。
因为讲电话嘛,不留神可能撞到人了,撞了车了,或者开车的时候想别的等等,就是说思想溜号,这些都是属于是在交通肇事里头像这种经常出现。但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你撞人之后,在知道撞人之后,你不予以施救,或者成心拖着这个人继续往前开,那么你这时候从现在这个犯罪心理来讲的话,这时候你心理已经发生了变化。
也就是说从一开始撞人是疏忽,应该预见,也就是说应该你开车的时候注意交通安全,你可能违背了某些交通安全,但是不是故意的,是不留神你撞人了,但是撞了之后你采取这种措施,或者是不停车,或者是继续拖着被害人往前跑,都属于心理上已经发生变化。
也就是说你明知道你这种行为已经危害结果,继续去做,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就像故意犯罪人了,他处于一种放任,也就是说间接故意。
另外对于明知已经伤害到人之后,还故意开车来回辗压,直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这种实际上已经根本完全不是过失犯罪了,也就是说完全不是交通肇事这样的罪名了,而且完全是变成了故意犯罪,为什么呢?我们看到他来回辗压几次,这完全是一种什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可以看到他心理上的罪过,很明显的在客观行为当中表现出来了,就是他来回压几次,直致压死为止,来回辗压两三次、三四次,那么这种就是说完全暴露出他的心理已经由过失转变为故意。
所以说这个说他这个行为反应出他心理上的变化,那么心理上的变化也就反应出他罪刑已经完全发生变化,从一种交通肇事变成了故意杀人。也就是说用车辆驾驶车辆方式造成人的死亡。而且他对等这种死亡是一种希望的一种心理状态。
认定犯罪的时候,发现普遍的是在大陆出现一种现象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往往不是认定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而只是认为还是交通肇事。可能在处理上稍微冲动一些。所以说在刑法认定方面,它存在着非常巨大的一个缺陷和失误,也就是说它没有对整个案件犯罪人在行为当中这种变化,没有进行深入细微的分析。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用车辆在驾驶车辆过程当中造成了人员的伤亡,但是它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为部分。
第一个行为就是在驾驶车辆过程当中是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害人的伤。但是他发现之后为了少赔偿钱,故意在被害人身上又来回辗压几次,这种实际是犯罪心理已经完全变了,他就是为了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且他行为的目的是很明显,就是为了少赔偿钱。
从法律来讲的话尤其在刑法在认定犯罪上,这种行为心理是明显的故意,而且主观上只是为了省那么几个钱,然后对他人的生命采取这么一种行为方式去结束别人的生命,所以说他这种心理上主观中罪过是非常恶劣的,所以说在刑法认定上就在大陆上普遍存在的是他没有把这种交通肇事罪后期这种行为的转变,心理的转变,按着故意杀人罪处理。所以说在刑法认定上它存在着很大的缺失,这是第四点。
第五点在整个执法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对这类案件其实应该就是从司法系统来讲的话,应该逐步的在司法认定当中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总结,而且对同类案件,从法律应该认真从重出发,才能够在社会起到一个良好的约束和威慑作用。
因为这种情况好比如说像交通肇事、汽车撞人,从现实生活来讲,从大陆随着车辆的逐渐增多,这种事故发生的机会是越来越多。但是你如果在执法上没有一个认真严格的执法,在司法事件当中对他没有一个在法理上的认识,那么你这种案件会发生越来越多,那么造成社会危害事件是越来越大,所以说在司法上要认真研究,然后要加强司法的力度,这样的话才能够使这种罪刑得到打击,使这个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从整个中国社会现状来看的话,从这个问题反应出就是说在中国的现实社会当中,第一、人性泯灭;第二、道德水平非常的低下;第三、从立法者下,在立法上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在司法上也是非常严重的现象,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现存社会来讲的话,就是很多问题是急待解决,而且在社会上逐步的引起民怨越来越大,所以说希望在大陆的听众能够从这件事件中逐步看清中共的真正的面目,认清中共的本质,这个是希望听众要认真思考的。
── 转自《希望之声》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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