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遠明:人性的泯滅法律的缺失

【新唐人2010年11月1日訊】最近從報導上可以看出,有這麼一句話叫做我爸是李剛,就是他的爸爸是李剛,他爸爸姓的是木子“李”、剛硬的“剛”。

在網路上熱傳,它是怎麼回事呢?就是在16日,在河北大學新的校區裡,宿舍區,發生了一個車禍,一個年輕人在宿舍區開車開的很快,然後撞了兩個女學生,當時就一死一傷。

很奇怪的是,司機肇事以後不但沒有停下來施救,還是繼續開車,去到宿舍接他的女朋友,然後要走,被當時在場的那些男學生們攔截下來了,這時候開車的肇事人不但沒有一點歉意,反而還說:你能把我怎麼樣?有本事你們告我,我爸是李剛。

後來,查到他爸爸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的副局長,所以一個保定市,因為保定市是很小的一個市,說穿了一個保定市可能這市長也就像部局、級局,到他的國安局也可能就像處長、科長就這麼一個小官,他的兒子會這麼猖狂。

大陸現在汽車尤其家庭用的小轎車數量越來越多,肇事的,也就是開車,造成人員或者是財產損失這種現像也是越來越多。但是從最近報導來看,我們發現在中國大陸出現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就是有很多開車的駕駛人在開車過程當中造成了車禍,撞了人,發生狀況之後,經常發現:一是肇事人開車逃跑,二是發現有些肇事人在撞了人之後看到被害人當時沒有被撞死,反而開車用車輛把這些被害人壓死,這種非常奇怪的現象,在全世界都是具有獨特的,可以叫做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象。

當肇事以後,看見被撞的人沒有死亡的情況下,開車繼續撞或者是繼續輾壓,也就是壓死,這樣的人犯就有一個,就是有一個人開著一輛寶馬車,啟動車後倒的時候,把一個大約是五歲的男孩撞傷了,撞倒之後從這個錄像上看的出來他當時已經知道在倒車過程當中撞了人了,但是他還故意來回,又在被害的小孩身上來回輾了那麼三次,這個時候才停下車來。這個時候旁邊在場的一些、目擊者觀眾都已經氣憤了,這個時候他才停下車來看,就是這種現像在中國大陸還經常發生。

從這個事情我們看到,在中國大陸這種現實社會當中,首先表現就是說人性的泯滅,就是說你雖然開車在過失的情況下造成了一個車禍,但是你如果在造成車禍之後,對被撞的人、被傷害的人不施以援救,也不停下來去檢查,然後就繼續開車跑,或者是看見撞到了某一個人或者是某幾個人根本不在意,看他們活著,據他們說如果撞傷了有可能在賠償過程當中比撞死了的人賠償可能在金額上是更高,所以說有的人看人撞傷之後,故意又開車對被害人進行輾壓,然後造成死亡。

我們剛才講他的人性泯滅,就一般人他同情心、憐憫心這個都是在人類成長教育過程當中應該是普遍存在和比較具有共性,應該有這種同情心、憐憫心,因為你即使撞了一個動物,那麼一般的人心裡都會很沉重,感覺不舒服,很沮喪,更何況你開車撞的是一個人,活人讓你給撞傷了、撞死了。人性裡頭應該對於自己的這個行為有一種內疚,就是你感到很悲傷的事情。

但是在中國大陸,從很多駕駛員開車肇事之後,他的表現來看,看不到人性這種應該具有的憐憫心,這種心態沒有!要不你看有很多人開車就是撞人之後,反而不停,拖著被害人又開出多少公里遠,一直把這被害人拖死。還有撞人之後,也不停下來拔腿就跑,就為了逃避賠償責任,而置被害人生死不顧,還有就是我們剛才講的他看見撞人沒有死,反而開車來回壓,壓死。

這點可以看出在中國人性的泯滅,這人作為一個人來說,沒有人具有的或應有的這種性格上的或者是心理上的這麼一種應該表現的這麼一種現象。這一點來看的話,大陸這個人性泯滅。

第二點我們可以看到道德的淪喪,道德水平非常低下,為什麼這麼講呢?作為一個社會來說,如果道德水平高的話,他就會為自己的責任負責任,對自己所犯的事情,尤其是做的錯事或者錯的行為、錯的言論,應該有一個自悔或者是自己改正,從大陸現在這種情況看,就是它道德水平非常低。

你駕車肇事這是一種客觀存在,這是你很難完全杜絕的,但是你肇事之後,如果對被害人進行施救和進行彌補自己的過錯,這個就反應一個人或一個社會的這種道德上的水準。

為什麼他撞人之後不施救,反而逃跑;或者說撞人之後拖著人跑很長時間,也不停車;還有撞人之後看沒死,來回壓,實際上都是道德非常的低下的心理這麼一種表現,他知道撞人之後需要賠償又需要施救,那麼自己道德水平特別低下之後,就會逃避這種責任,或者躲避這種法規上的製裁或者是民事上的賠償,就為了躲避這個,而對被害人的生命採予一種漠視,或者根本不在意,甚至於恨不得他死,自己才高興,可能因為他死了而少賠幾個錢。從這個看就是大陸現在這種道德水平非常的低下,所以才屢次出現這種情況。從報導上看不是偶爾的,而是經常的,在全國各地經常發生這種現象,這是第二點。

第三點就是從中國大陸有關法律規定方面,像民事賠償等等這些規定,事實上可以看到它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情況。也就是說它在製訂法律的時候,從當政者本身來講,它制訂的法律就是對於生命往往是一種輕視,所以它會制訂法律,就是說對人死亡可能在法律上相對來講處罰是輕的,因為人死了可能賠償金額並不高,但你如果撞傷之後,因為他在治療過程當中可能會拖的時間比較長,那麼往往在治療過程當中會花費比較大的數量金錢,所以在這種法律上製訂的不合理,使民眾尤其是駕車肇事的當事人,他心理上有一種取捨。

也就說你法律不是這麼訂的嗎?我與其給他不留神撞傷了,還不如給他弄死,弄死可能我還省點錢,所以從這點來看在大陸上就是說,它法律規定本身,從立法者來講,它就對人的生命不夠重視,起碼它重視的程度不夠,所以說它在製訂法律上必然流出這麼一種不合理現象,我們講的就是說立法的缺陷或者是立法上的失敗,所以說它是法律上的一種缺失才給肇事人在心理上有這一種選擇,這是第三。

第四在法律規定,尤其是刑法上,在對行為人,也就是犯罪行為人,肇事人,行為認定上,它也存在一個缺失。因為我們知道在刑事犯罪當中,它不光是看他的行為造成什麼樣的危害,而且還要看就是說他的心理狀態,我們過去講在刑事上心理狀態它是有兩種。

也就是說人在犯罪時,他心理是一種什麼狀態,這種狀態它是屬於犯罪的心理狀態,這裡第一點就是說它講是有一個故意犯罪,還有一個,第二點是過失犯罪。

那麼什麼叫故意犯罪呢?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它這裡講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我們在這裡講說像交通事故的肇事人,駕駛員,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第一就是對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是一種明知,那麼他的心理在明知的記錄下是希望或者是放任,所以說從這兩種表現就可以分為直接故意,也就是說他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還有一種間接故意,他是放任這種,我們講的希望就是說他追求這個。

比如我開槍,我要把那個人打死,這是一種希望。還有好比如說像這種間接,也就是說我這種行為可能造成其他人的傷害,但是傷多少我不管,這是故意犯罪的兩種具體的分析。

在過失犯罪裡,所謂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所以說過失也有兩種:一個疏忽大意的過失;一個是故意自信的過失。一般的講,像駕駛汽車肇事的往往是屬於疏忽大意,也就是說交通法規規定你應該如何如何駕駛,但是因為疏忽大意,好比如說開車的時候不能講手提的電話,但是有人經常開車的時候講手提電話。

因為講電話嘛,不留神可能撞到人了,撞了車了,或者開車的時候想別的等等,就是說思想溜號,這些都是屬於是在交通肇事裡頭像這種經常出現。但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你撞人之後,在知道撞人之後,你不予以施救,或者成心拖著這個人繼續往前開,那麼你這時候從現在這個犯罪心理來講的話,這時候你心理已經發生了變化。

也就是說從一開始撞人是疏忽,應該預見,也就是說應該你開車的時候注意交通安全,你可能違背了某些交通安全,但是不是故意的,是不留神你撞人了,但是撞了之後你採取這種措施,或者是不停車,或者是繼續拖著被害人往前跑,都屬於心理上已經發生變化。

也就是說你明知道你這種行為已經危害結果,繼續去做,那麼我們可以看到就像故意犯罪人了,他處於一種放任,也就是說間接故意。

另外對於明知已經傷害到人之後,還故意開車來回輾壓,直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這種實際上已經根本完全不是過失犯罪了,也就是說完全不是交通肇事這樣的罪名了,而且完全是變成了故意犯罪,為什麼呢?我們看到他來回輾壓幾次,這完全是一種什麼,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可以看到他心理上的罪過,很明顯的在客觀行為當中表現出來了,就是他來回壓幾次,直致壓死為止,來回輾壓兩三次、三四次,那麼這種就是說完全暴露出他的心理已經由過失轉變為故意。

所以說這個說他這個行為反應出他心理上的變化,那麼心理上的變化也就反應出他罪刑已經完全發生變化,從一種交通肇事變成了故意殺人。也就是說用車輛駕駛車輛方式造成人的死亡。而且他對等這種死亡是一種希望的一種心理狀態。

認定犯罪的時候,發現普遍的是在大陸出現一種現象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他往往不是認定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而只是認為還是交通肇事。可能在處理上稍微沖動一些。所以說在刑法認定方面,它存在著非常巨大的一個缺陷和失誤,也就是說它沒有對整個案件犯罪人在行為當中這種變化,沒有進行深入細微的分析。

也就是說雖然都是用車輛在駕駛車輛過程當中造成了人員的傷亡,但是它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它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行為部分。

第一個行為就是在駕駛車輛過程當中是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害人的傷。但是他發現之後為了少賠償錢,故意在被害人身上又來回輾壓幾次,這種實際是犯罪心理已經完全變了,他就是為了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且他行為的目的是很明顯,就是為了少賠償錢。

從法律來講的話尤其在刑法在認定犯罪上,這種行為心理是明顯的故意,而且主觀上只是為了省那麼幾個錢,然後對他人的生命採取這麼一種行為方式去結束別人的生命,所以說他這種心理上主觀中罪過是非常惡劣的,所以說在刑法認定上就在大陸上普遍存在的是他沒有把這種交通肇事罪後期這種行為的轉變,心理的轉變,按著故意殺人罪處理。所以說在刑法認定上它存在著很大的缺失,這是第四點。

第五點在整個執法審理案件過程當中,對這類案件其實應該就是從司法系統來講的話,應該逐步的在司法認定當中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的研究和總結,而且對同類案件,從法律應該認真從重出發,才能夠在社會起到一個良好的約束和威懾作用。

因為這種情況好比如說像交通肇事、汽車撞人,從現實生活來講,從大陸隨著車輛的逐漸增多,這種事故發生的機會是越來越多。但是你如果在執法上沒有一個認真嚴格的執法,在司法事件當中對他沒有一個在法理上的認識,那麼你這種案件會發生越來越多,那麼造成社會危害事件是越來越大,所以說在司法上要認真研究,然後要加強司法的力度,這樣的話才能夠使這種罪刑得到打擊,使這個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

從整個中國社會現狀來看的話,從這個問題反應出就是說在中國的現實社會當中,第一、人性泯滅;第二、道德水平非常的低下;第三、從立法者下,在立法上存在著巨大的缺陷,在司法上也是非常嚴重的現象,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現存社會來講的話,就是很多問題是急待解決,而且在社會上逐步的引起民怨越來越大,所以說希望在大陸的聽眾能夠從這件事件中逐步看清中共的真正的面目,認清中共的本質,這個是希望聽眾要認真思考的。

── 轉自《希望之聲》 有刪節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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