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将可能受到冤枉的“犯罪人”都放出来?

呼格吉勒图案因对错案制造者的处理不公又一次引起公众的讨论。但由此案能否引发官员的举一反三,对那些因“刑讯逼供”而可能受到冤枉的“犯罪人”进行一次清理,把冤枉的都放出来?

一,2015年的两则消息

1,呼格吉勒图墓志铭

11月12日,呼格吉勒图全家人来到呼格新墓前祭奠,呼格吉勒图骨灰在两天前迁入,墓志铭由法学家江平撰写。中国书协理事刘俊京书写。

呼格吉勒图墓志铭全文: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撰

中国书协理事刘俊京敬笔

2,中国酷刑逼供报告

总部位于英国的国际人权组织〝国际特赦〞(Amnesty International),11月12号发布了一份有关中国酷刑逼供的报告,报告指出,在中国,警察对拘留者施以酷刑的情况普遍存在。

这份报告共采访了近40名维权律师,其中一些律师还表示,他们在试图保护当事人时,也曾经遭遇殴打。

报告列举的酷刑逼供手段包括电击、殴打、用鞋或水瓶击打、不许睡觉、捆绑在铁椅子上长时间保持痛苦的姿势,以及限制吃饭、喝水和服药等。

在国际特赦发表这份报告的同时,联合国也正准备对中国酷刑问题进行评估。

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与中国履行

联合国安理会从1984年10月开始适用该公约,1986年中国政府签署公约;198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批准了该公约,1988年11月3日该公约开始对中国生效。但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4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这就是说,各缔约国应当在自己的刑法典中增设各种具体的酷刑罪并附设法定刑。据此,作为已经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的主权国家,中国业已通过一系列国内立法作出了反酷刑的照应性规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典第238、245、247、248、254条和第443条的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构成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者,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犯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者,构成报复陷害罪。

军职长官“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虐待部属罪。

三,能否把监狱中那些只有刑讯逼供口供而无实据的犯人都放出来?

现行刑诉法典第43条就以刑讯逼供的方法非法收集证据的酷刑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地防止酷刑,除了中国刑法典第247条的规定和刑诉法典第43条的规定以外,中国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司法措施。即以由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发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形式,制定了明确的补充规定,确认以酷刑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据无效。

我们说要依法治国,那么,根据法律,能不能对现在在押犯人的挡案进行一次清理,把那些只有口供而无实据的梳理出来,再核实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凡是以刑讯逼供定罪的一律放出来。呼格吉勒图是因真凶出现才复查的,而且历期九年,何其艰难。那些没有真凶出现的,或不是杀人而是其它犯罪的,中间就一定没有冤案?既然以酷刑取得的口供和证据无效,那就疑犯从无,先把人放出来可不可以?

先不要说追责赔偿等等的事了,一说追责赔偿就一个也放不出。那些被冤枉者还在牢中,何其无望而艰难。监狱是最不透明,最难受到民意监督,最缺乏诉求通道的地方。想想呼格被屈打成招,丢了性命。那些虽没丢性命、却同样因逼供而成罪犯的,他们被专政的铁拳压在社会最底层,谁能理解他们巨大的痛苦和无奈?

国外煤体时不时报道,不少外国人特别是美国人在购买“中国制造”的商品中发现其中藏有求救信(SOS),这些求救信来自中国监狱,有的用中文,有的用英文。有的诉求冤屈,有的描述所受的殴打、虐待、酷刑、一天被强迫做十五小时的苦工等等。透出不少中国监狱的黑暗和不人道。大多数的外国人在收到这些求救信后,都把它转给了联合国的有关人权组织和世界各大煤体。作为同样是中国人,只要能说上话的,能不为他们呼吁?难道他们就不是“人”?

依法治国不是开会,不是喊口号,应体现于行动,复盖于每一角落,包括监狱。如果政府能组织一次“运动”,并吸收律师、维权人、记者、民众参与,对监狱的犯人进行一次普遍的捡查,那些冤枉的把他们放出来,并杜绝不人道的行为,关闭监狱的血汗工厂。比开一百次依法治国的会议更能说明政府的诚意。

救救那些无助的冤屈的受到不人道对待的“人”!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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