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逾十万网友支持

【新唐人2012年7月12日讯】(新唐人记者田净综合报导)中共官员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例在大陆层出不穷,越演越烈。而这些官员都利用“嫖宿幼女罪”而避过了严惩。7月12日,3G门户总裁张向东在微博上表示:已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严惩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议书》。此提议得到网友大力支持。

不久前,陕西六名干部性侵一名12岁幼女最后获刑仅5—7年,同类罪刑在国外要判死刑或化学阉割,而在中国仅以“嫖宿幼女罪”论处。鉴于此,6月13日张向东在网上发起倡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此消息一出,在短短几天时间内被20万网友转发,有12万人参与投票,98.53%的人支持废除!

张向东的这份公民建议书也得到了一些名人的力挺。大陆著名年轻作家韩寒表示必须要取消嫖宿幼女罪,“我将和这条恶法死磕到底”。张鸣表示这个罪名本是“西门庆立法”的产物。

对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提议,网友们表示强力支持。

@天马星空008:官员特权玩弄奸淫幼女,社会恶果严重,民愤极大!“嫖宿幼女罪”本身即属伪命题。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理应定强奸罪,从重处罚,无论当事人是否知其为幼女。这也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相一致,“嫖宿幼女罪”理应废除!!

@时代商报韩雷表示,这个恶法除了保护官商欺负幼女,没有任何用处。

@#微性学#表示,早一阵子我在微博就讲过:“嫖宿幼女罪”是选择性立法的恶性例子,为权贵性侵幼女提供了保护伞。强力支持取消该项法条,并且强化“强奸幼女罪”,甚至修改为“强奸儿童罪”,以保护同样容易受到伤害的男童。

@dadizhiziV:立法导向是保护罪犯还是保护孩子?这是立法者心灵的体现。

@花纯新律师:此罪名与奸淫幼女罪的确冲突,一方面界定对14周岁以下的幼女无性自主权,另一方面却又对参与性交易的幼女给予性自主权,而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幼女性工作者给予较一般幼女较高的自主权利,奸淫幼女者可上至死刑,奸淫幼女性工作者则可网开一面,岂不是咄咄怪事。取消此罪名,废除该特别法条,可使欲奸淫幼女者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组织、胁迫、诱骗幼女卖淫者适用强奸罪间接正犯罪责,从严处罚,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更好地打击介绍、容留、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女性、男童卖淫等犯罪,有效打击以买春为名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本人支持取消该罪名。

张向东指出,根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在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三年间猛增了20多倍。这说明自1997年以来贵州、陕西、浙江、河南、辽宁“嫖宿幼女案”的出台不仅没有抑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幼女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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