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2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验光人员法草案”,待立法院三读通过,眼镜行员工、眼科诊所护士等人员将有5年内5次特考缓冲期,5年后仍未考取验光师或验光生证照者,不可以替民众验光。
这项草案将验光视为医疗行为,验光生可针对一般老花、近视、隐形眼镜验光;验光师可根据医嘱,从事角膜塑形等硬式隐形眼镜的验光工作,在5年缓冲期满后,无照替人验光者,将被处新台币3万到15万元罚锾。
草案并规定,验光人员仅能对6岁以上者验光,6岁以下的儿童必须由眼科医师验光,违者可处罚2万到10万元,情节重大者可处以1个月到1年不等停业处分,最重可以废止执业执照。
卫生署医事处简任视察周道君表示,验光人员可以开设验光所,至于能否在眼镜行内执业,则待立法院审查时讨论。由于护士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也可以在学校执业,验光人员是否比照办理,还有讨论空间。
周道君说,眼镜行业者自行推估,台湾的无照验光人员,“没有1万,也有8000”,专科以下学历者,未来可报考验光生特考,专科(含)以上学历,可报考验光师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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