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保母须登记管理

【新唐人2011年11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条文,规定提供居家托育服务的人,要有相关证照或是相关科系毕业,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立法院通过的修正案,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新增各县市政府应建立审议组织,研议居家托育服务的内容,并建立运作管理机制,法案明定,儿童要由其三等亲内亲属以外的人员,在居家环境中提供的收费托育服务,才能算是居家式托育服务。

法案明定,提供居家托育服务的人,应该向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提供者必须要年满20岁,而且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或高中以上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科系毕业,或是修毕保母专业训练课程,并领有结业证书,提供居家托育服务者的登记、辅导、收退费基准等,由内政部定之。

如果提供居家托育者没有按规定登记,将处新台币6000元到3万元罚缓,且可按次处罚,如果违反收托人数、登记和辅导结果列入应改善而逾期未改善的规定,一样处新台币6000到3万元罚缓,可按次处罚,情节重大或经处罚3次后仍未改善,可废止其登记。

为了让新法上路有缓冲期,法案明定,居家托育服务的相关规定,在法案公告后3年施行。

法案定义出何谓儿童课后照顾,指招收国民小学阶段学童,在学校上课时间以外提供的照顾服务,可以由各学校办理儿童课后照顾班,或是由乡镇市区公所、私人设立儿童课后照顾服务中心。

法案新增,如果有性骚扰、性侵害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行为不检损害儿少权益,情节重大经过查证属实;罹患精神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医师认定不能执行业务的人,不得担任儿少福利机构或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和中心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如果被发现有任何一项行为,可以立即停止其职务。

法案并新增,政府应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如何登录儿童及少年事故伤害资料,以及建立儿少游乐设施、玩具、交通载具的标准和管理,短期补习班或安亲班的接送车、公私立学校的校车,都要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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