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保母須登記管理

【新唐人2011年11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份條文,規定提供居家托育服務的人,要有相關證照或是相關科系畢業,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立法院通過的修正案,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增各縣市政府應建立審議組織,研議居家托育服務的內容,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法案明定,兒童要由其三等親內親屬以外的人員,在居家環境中提供的收費托育服務,才能算是居家式托育服務。

法案明定,提供居家托育服務的人,應該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提供者必須要年滿20歲,而且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中以上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是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的登記、輔導、收退費基準等,由內政部定之。

如果提供居家托育者沒有按規定登記,將處新台幣6000元到3萬元罰緩,且可按次處罰,如果違反收托人數、登記和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的規定,一樣處新台幣6000到3萬元罰緩,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可廢止其登記。

為了讓新法上路有緩衝期,法案明定,居家托育服務的相關規定,在法案公告後3年施行。

法案定義出何謂兒童課後照顧,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在學校上課時間以外提供的照顧服務,可以由各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班,或是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法案新增,如果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行為不檢損害兒少權益,情節重大經過查證屬實;罹患精神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的人,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和中心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如果被發現有任何一項行為,可以立即停止其職務。

法案並新增,政府應該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如何登錄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以及建立兒少遊樂設施、玩具、交通載具的標準和管理,短期補習班或安親班的接送車、公私立學校的校車,都要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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