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9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程韵璇台北17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通过一项对投资型保险的新规范草案,投资型保险未来将不能投资私募有价证券,也不能投资有杠杆和放空效果的国外指数型股票基金(ETF)。
为了发展投资型保险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整合投资型保单相关规范,金管会委员会今天讨论通过“投资型保险专设账簿保管机构及投资标的应注意事项草案”,近日将依程序发布。
由于保户对风险承担的能力比保险业者薄弱,所以投资型保险的资金运用应该比保险业一般资金严格,未来投资型保险将不能投资以私募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
投资型保险若投资国外的指数型股票基金,须以投资股票和债券为主,而且不可以投资有杠杆和放空效果的指数型股票基金。
此外,投资型保单投资结构型商品、金融债券、公司债等商品,若发行或保证机构长期债务评等和国外债券之发行评等,经评等机构调降达一定程度,保险公司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三日内通知要保户。
本文网址: https://www.ntdtv.com/gb/2009/09/17/a3501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