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彤:從香港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權看依法治國的生命線

評價中共四中全會及其決定的生命,要看它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可以從多方面進行觀察。成千上萬的上訪者,能否從此依法得到善待,是個試金石。明知錯了的冤假錯案,是否一如既往被置若罔聞,也是試金石。今後是否繼續有領導地製造新的冤假錯案,當然更是試金石。現實的試金石就在眼前:允許還是壓制港人依法對《人大常委8月31日決定》提出不同意見,正在對依法治國的生命進行檢驗。

全世界都知道,「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央在香港回歸前,主動對港人作出的莊嚴保證。大陸的選舉,有中國特色。「等額選舉」之類的東西,根據「一國兩制」,對香港應該沒有約束力。既然「港人治港」,既然「高度自治」,香港的普選本來就應該由港人自主決定。但人大常委顯然認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依法」不適用於普選,於是乎才有今年8月31日的《決定》。該《決定》規定,港人只有選舉權。至於被選舉人,必須在人大常委規定的三個名額限度以內,由人大常委規定的機構提名,並經人大常委審查批准,才有被選舉權。

這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港人只有投票權,「依法」沒有提名權。這意味著港人只能在人大常委批准的三個候選人的籠子中進行「選舉」。

請允許我填入具體人名打個比方:假設被人大常委「依法」批准的三位愛國愛港愛黨的候選人碰巧是薄熙來、周永康、徐才厚,那麼港人就必須在這三位中選出一位。須知這不是沒有可能的,因為他們三位,當年本來都是久經考驗的深得中央垂青的治國之才啊!

這符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嗎?我不知道。我只能肯定,它一定「依法」體現了「人大常委治港,港人不得治港」的原則。

這符合《憲法》嗎?我不知道。《憲法》雖然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根據人大常委的《決定》,全香港公民中明明只有三個人「依法」有被選舉權;因此我實在不知道,在人大常委的法眼之中,除那三位以外的香港公民,究竟「依法」算不算中國公民。

人大常委這個立法機關的決定無疑是有權威的。它的權威是否已經「依法」擴張到足以推翻一國兩制,足以「依法」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不敢說。大概許多人和我一樣,也不敢說。

根據《憲法》第41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於是數以萬計的港人,依法提出了對人大常委這一《決定》的不同意見;但被人大常委「依法」不理不睬。

根據《憲法》第35條,公民有「遊行示威的自由」。於是,數以萬計的港人,依法在中環一帶遊行示威——簡稱「佔中」。

根據《憲法》第123條,中國唯一的審判機關是法院。據我所知,迄今沒有哪個法院曾經對這一遊行示威作過判決,但中共中央喉舌的評論員,越俎代庖,擅自「依法」受理並且「依法」做出了「非法佔中」的判決。這就使我全糊塗了:「非法」這頂帽子到底應該「依法」戴到依法遊行示威者的頭上,還是本該依法戴在中共中央機關報那位進行非法審判的評論員頭上?

那位評論員,可能是位法盲,但顯然「依法」具有高於法律的權威。在他的「依法」鼓噪下,中國十三億人被「依法」剝奪了閱讀被中宣部列入黑名單的學者們的一切著作的權利。其中至少包括國學大師餘英時先生的一切著作。餘先生和其他學者這次所以又被「依法」抹黑,是因為發表了支持遊行示威者要求真普選的正義主張。

在同一評論員的鼓噪下,中國十三億人還很可能將被「依法」剝奪欣賞香港四大天王藝術創造的權利。這四位頂級藝術家也不願意隨聲附和,勇敢地發表了支持正義的主張。

同樣,敢於發表獨立見解的政協委員,也終於被全國政協除名。

也是在同一評論員的鼓噪下,連沉默不語者也難以倖免。香港商界四位巨頭,就是為此,被中共中央的另一喉舌「依法」點名羞辱。 以上是兩個多月來中共某些二三流人物在「依法治國」的原始版和升級版的旗號下先後鹵獲的戰績。版本有舊有新,內容一以貫之。

這就是四中全會和它的依法治國。

文章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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