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四新:環時對維權律師的誣陷令人不齒

環球時報》2014年4月2日《律師不應為自我炒作鼓動社會對立》(下稱《對立》)是一篇無恥狡賴、充滿強權特有的傲慢、徹頭徹尾的法盲式胡攪蠻纏的拙劣文章!《對立》一文的炮製必將使得早已信譽瀕臨崩潰的《環球時報》進一步被知識界和日益覺醒的民眾所不齒!

眾所周知,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及其所轄眾多農場是計劃經濟以及建政初期以半軍事化手段發展農業經濟的產物。然而,為多數國人所忽視的事,農墾體系也是由戰爭年代轉入和平年代後對現代政治、現代行政管理和現代法治長期缺乏基本認知的產物。農墾是政經合一、政企合一的體系,在總局及以上層級,它基本上是行政管理機構,具有鮮明的政府屬性;在從事直接農業生產的農場層級,它則更多地具有企業性質;它同時又是垂直管理、直屬於中央政府機構、外在於地方政府的獨立體系;其基本的、主要的性質是企業,附屬的、次要的性質才是政府機構。

然而,由於獨立於地方政府,加之地域分散、人員眾多,農墾體系便不得不同時自行承擔生產經營之外的日常管理,不得不同時兼行自我行政管理的職能及司法職能,不得不設立獨立的公安、檢查、法院體系,不得不成為集企業和政府、集農業經營和社會管理於一身的體系。而在現代政治學和行政管理學的視野裏,在現代法治體系下,只有純粹的政府(包括司法機關)才能行使面向公眾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轄之公共權力,企業等經濟組織、包括農墾體系這樣雖承擔一定公共管理職能但基本性質仍屬企業的龐大體系都不得行使公共權力,即便考慮其管理的特殊需要也只能部分行使有限的公共權力,而不能像黑龍江農墾總局及其下屬農場那樣長期行使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在內的完整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權力。長期行使完整的行政、司法公權力的農墾體系事實是成了獨立的、封閉的權力體系甚至「獨立王國」,地方政府對這個體系無權約束,中央政府則又因鞭長莫及而難以對它加以控制。所謂法制教育基地之怪胎就是農墾體系自身政企不分混亂機制的產物,就是農墾體系獨立的行政和司法權力的恣意延伸和擴張!在市場經濟、依法治國、憲政法治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農墾體系自成「獨立王國」的畸形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僵化性和不合時宜性,建三江法制教育基地則是這一畸形「獨立王國」體內的惡性毒瘤!

何為監獄?凡較長時期剝奪公民個體人身自由的地方即是監獄。自古及今,監獄必須由國家統一設立,非經專門立法的授權,任何國家都不允許在國家統一的監獄系統之外另行私設監獄,在現代法治國家尤其如此。《監獄法》第十條、十一條分別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監獄必須依監獄法第十條、十一條設立,而且在實踐中監獄的設立權由省級以上政府壟斷,市級以下政府無權設立監獄。任何非依監獄法設立卻事實上公然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地方都是非法的、徹頭徹尾的黑監獄!《對立》一文也含糊其辭地承認(建三江等)「基層政府對他們採取了辦學習班等教育方式。學習班不是勞教,但有一定的強制性。這些學習班的法律性質存在某種模糊性。」事實上,法制教育班即「學習班的法律性質」絕非如《對立》一文輕描淡寫、模棱兩可聲稱的「存在某種模糊性」,依中國現行有效的憲法、刑法等法律,法制教育班完全地、徹底地是非法的!這一點無可爭議!法制教育班也絕非如《對立》一文所稱「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法制教育班的強制性完全不低於甚至超過國家合法設立的監獄!所謂法制教育班事實上長期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其所謂教育事實上異化為十足的肉體懲戒、虐待和人格的羞辱,其嚴苛程度遠遠超過依生效判決而執行的徒刑,正如業已被廢除的勞動教養的嚴苛程度事實上經常遠超刑罰一樣!法制教育班的所謂教育事實上異化為國家統一法度之外的私刑!其設立和運行壓根兒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樣的所謂法制教育班完全是反法制(更別說法治!)的、非法制的!最應該、最需要進法制教育班接受法制教育的恰恰是建三江警方!這種非法的、反法制(法治?)的所謂法制教育班居然膽敢堂而皇之地自封、自冠「法制」之名,實在是法制(法治?)的悲哀!實在是對法制的莫大反諷!實在是對法制的調戲和強姦!實在是對法治、憲政、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的公然羞辱!

建三江警方私設的所謂法制教育班也不是合法的拘留所。《拘留所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分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毫無疑問,建三江的所謂法制教育班壓根不符合上述兩條的規定,壓根不是合法的拘留所!

這樣的所謂法制教育班既非合法的監獄,又非合法的拘留所,不是黑監獄,還能是什麼?黑,地下之謂也!黑,不能見陽光、陽光不能照射之謂也!黑,無法律依據、公然違反法律之謂也!被所謂法制教育班非法關押的公民倘有任何違法行為,也只應依相應法律和程式對他們進行處理,然後依生效法律文書分送監獄或拘留所,任何機構或個人都無權不依任何生效法律文書、不經任何法律程式而野蠻非法關押公民!建三江所謂法制教育班長期以來無需任何生效的裁判文書或其他法律文書而非法關押公民,這樣的非法機構不是黑監獄,還有誰是黑監獄?如此弄權濫法,隨意關押公民,不是非法拘禁,還能是什麼?

《對立》一文稱「江天勇等4人以律師名義煽動糾集38名‘法輪功’邪教組織人員及家屬在建三江的上述法制教育基地門前聚眾滋事,擾亂社會秩序」,完全是一副自認搶佔了政治正確性制高點的不加論證、強行定性、無限上綱之黨八股文風,使用的完全是冥頑不化和陳腐、僵死之極的「文革」冷戰和階級鬥爭語言!「糾集」、「聚眾滋事」、「擾亂社會秩序」均是徹頭徹尾的「文革」語彙!凡是三人以上的公民同時出現在同一個地點,就是「糾集」嗎?就是「聚眾滋事」嗎?就是、就能、就必然「擾亂社會秩序」嗎?公民在自己的國土上難道竟不能三人以上同時出現在同一個地點?否則就是「糾集」,就是「非法集會」,就是「聚眾滋事」,就要被強扣「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文革」遠去五十年了,動輒揮舞政治掛帥的「文革」遺毒竟仍然陰魂不散,不時死灰復燃、借屍還魂!江田勇等四人的行為是「糾集」嗎?是「聚眾滋事」嗎?是「擾亂社會秩序」嗎?統統不是!他們只是和被非法關押的公民的家屬一起依據憲法等現行有效的法律向非法設立的黑監獄討要說法!他們只是在上級公權力對黑監獄長期熟視無睹之後依法自行維權!他們都是合法公民,他們的自行維權行為都是合法行為,哪裏是什麼「糾集」、「聚眾滋事」和「擾亂社會秩序」?!對建三江所謂法制教育班這樣的非法機構,任何公民都享有無可置疑的控告權,任何公民都有權將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任何公民都有權督促公權力將其撤銷,更況江天勇等4名精通法律、有著強烈主體、主人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的律師!

《對立》一文對建三江警方長期肆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公然違法行為隻字不提,對建三江警方非法毆打律師和公民的行徑隻字不提,對建三江警方野蠻捆綁、綁架律師、公民並給律師、公民強戴黑頭套的非法行徑隻字不提,對建三江警方強迫律師、公民簽署什麼保證書的非法行徑隻字不提,卻對江天勇等四人依法行使公民權利的合法行為橫加指責,公然呈現一副強盜姿態,製造混亂,混淆視聽,顛倒是非,愚弄世人,意欲何為?公權力肆意侵害公民權利,恣意踐踏國家法律,公民自己竟然還不能行使主人權利進行控告和抗爭嗎?中國公民還是不是國家的主人?《對立》一文不經意間暴露出近年來不少地方的公權力動輒對公民強定「糾集」、「聚眾滋事」或「擾亂社會秩序」罪名的強橫邏輯!暴露出不少地方的公權力對人民無端設防、甚至對公民聚餐也橫加干涉的防民甚於防寇的莫名惶恐!暴露出相當多的公權力仍沉睡在強權至上的人治夢幻中不能自拔,面對公民日益覺醒的權利意識而手足無措、呆若木雞、四顧茫然、惶惶不可終日的沒落心態!暴露出相當多的公職人員對現代法治、憲政、民主、人權一無所知甚至仇視、敵對、抗拒的拙劣、陳腐和僵死!

《對立》一文稱「從建三江警方公佈的資訊看,那4名‘律師’有3名無律師執業資格」。這3名「無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自己並沒有提出「無律師執業資格」的問題,建三江警方和《對立》一文倒主動提出這一問題,非常好!那麼,人們不禁要問,這3名「無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是僅僅「無律師執業資格」,還是同時也無律師資格證或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事實是,這3名「無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都或者有律師資格證或者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而且都曾經擁有律師執業資格,他們要麼是被執業地的司法廳、局惡意找茬,以莫須有的理由非法吊銷了律師執業證,要麼是被司法廳、局惡意刁難,非法不予年檢(年檢的違法性暫且不論!)而喪失了律師執業證!這,才是這3名律師「無律師執業資格」的真相!對這個問題,這3名律師曾經執業地的司法廳、局都根本不願、不敢公開向公眾交待,而壓根不懂法、更是一向踐踏法律成性的建三江法盲警方卻自作聰明地哪壺不開提哪壺,主動揭開這個刀疤,莫非存心想讓無端吊銷這三名律師執業證或非法不給予年檢的司法廳、局下不了臺嗎?你們都是公權力,難道不是一夥的嗎?《對立》一文及其作者也比建三江警方高明不了多少,居然與拙劣的建三江警方一起鼓噪,難道更存心讓司法廳、局處境尷尬?建三江警方和《對立》一文企圖以這3名律師無執業資格為由來顯擺自己的政治正確性,並對這3名律師予以汙名化,企圖證明3名律師維權行為存在瑕疵甚至違法,實在是無知無畏、笨拙之極!休說這3名律師都具有律師資格證或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並都曾持有律師執業證多年,即便他們被非法剝奪了執業證,他們仍是富有良知和高度主人意識的合法公民,他們仍然有權以公民的身份揭露、控告建三江私設黑監獄等公權力違法犯罪行徑!

《對立》一文稱「給予的行政拘留時間不長,……但同情被行政拘留者的其他律師在網上持續做激烈發言,事情在朝公共事件的方向轉化」。我們必須澄清,問題根本不在於行政拘留時間長還是不長,長短只是一個定量問題,而在於根本就不該對這4名律師進行拘留(我們仍然堅稱無執業證的3名律師仍是律師,因為我們根本不承認司法廳、局對他們執業證的非法吊銷或不予年檢!),因為4名律師的維權和控告行為完全合法,該不該才是最重要的定性問題!更況,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就是15天,建三江警方以權力流氓的伎倆對3名律師強加最長期限的15天拘留,還嫌不夠長嗎?還要怎麼要?還想強加刑事拘留並橫加期限更長的徒刑嗎?建三江警方和《對立》一文的作者「靈魂深處」是否就想羅織罪名對3名律師橫加刑事拘留和刑罰?不該拘留、不應拘留而野蠻拘留,拘留一秒鐘都不行!更況建三江警方大搞封建罪刑擅斷,挖空心思,絞盡腦汁,膽大妄為,悍然對4名律師強加與早已被非法關押的人員同樣的參與邪教名目,如此則所有的律師都隨時可能與其委託人同罪,律師業、律師制度和整個法律體系將徹底被建三江警方之類流氓化的公權力摧毀!是可忍,孰不可忍!

《對立》一文稱「江天勇等4人以律師名義煽動糾集38名‘法輪功’邪教組織人員及家屬」,「法輪功是遭取締的非法邪教組織」。江天勇等4名律師與38名「法輪功」人員家屬到建三江所謂「法制教育中心」只是針對所謂「法制教育中心」無生效法律文書而非法關押公民之事,與「法輪功」並無關係,《對立》一文強行將江天勇等4名律師的維權、控告行為與獨具中國特色的敏感的「法輪功」問題相關聯,用心極其可疑和陰險!即便是對「法輪功」人員,建三江所謂「法制教育中心(基地)」或任何其他公權力機構也無權不經生效法律文書而隨意關押,也無權對他們法外濫施私刑!「法輪功」人員的行為如果觸犯了法律,也必須對他們依法定程式處罰,而據不能像建三江警方這樣踢開法律、大搞罪刑擅斷!《對立》一文和建三江警方都似乎都強烈暗示對「法輪功」人員就可以拋開法律、隨意處置!事實上,從建三江返回的律師們說,建三江警方領導人竟然公開質問律師「你怎麼能為‘法輪功’維權?怎麼能給‘法輪功’辯護?」我們則要反問,「法輪功」人員也是合法公民,也享有合法的公民權利,為什麼就不能給「法輪功」人員維權和辯護?

《對立》一文稱「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逐漸深入,司法領域的各種模糊性都會逐漸消除,這是一個過程」。律師和所有法律人當然明白法治建設是一個過程,沒有哪一個律師或法律人,沒有哪一個公民奢望法治建設一蹴而就。只是,「過程」論不能成為公權力有法不依、肆意踐踏法律、漠視公民權利的堂皇藉口!公權力必須要學會甘願居於法律之下,必須率先垂範地遵守法律,必須明白自己不能不受法律的制約!就像英國法學家科克(Sir.Edward Coke)所說The King himself should be under no man, but under Godand the Law。貴為國王都必須守法,更況基層員警!公權力守法,正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的應有之義!遺憾地是,在建三江,在很多地方,我們都能聽到局長、縣長、市長們公開咆哮「你別跟我談法律!這兒我說了算!」

《對立》一文以十足的「文革」腔調說「那4名‘律師’在一個突出的社會治理難點上沒有為解決問題營造建設性,而是點燃對立,成為地方上群體事件從天而降的外力」,實在是近乎無恥的撒潑耍賴!對法律、對律師業的無知近乎荒唐!律師是自由職業者,是私營的法律企業的雇員,是自雇的、自謀生路的市場主體,不是公職人員,不是國家治理者,不擔負任何治理國家的公共職能,儘管像所有公民一樣承擔公民的職責和義務。《對立》一文此處所稱「為解決問題營造建設性」顯然是指國家治理,而治理國家是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直接責任,而非作為私人和市場主體的律師的直接責任,強求律師承擔公權力和公職人員才應承擔的「為解決問題營造建設性」之職責,是十足的法盲和無賴邏輯!荒唐透頂!當然,律師如果自願,完全可以「為解決問題營造建設性」,並且江天勇等4名律師依法維權也正是「營造建設性」。只是,江天勇等4名律師秉持的是先進的、新潮的、前沿的法治、憲政思維和理念,他們分明是在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對顢頇成性、一向藐視法律的建三江警方之類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灌輸法治、憲政、人權等現代治國理念。然而,建三江警方以及《對立》一文的作者冥頑不化,人治思維根深蒂固、積重難返,頑固地昏睡在強權、人治的幻覺中不能醒悟和自拔,不僅不能領悟江天勇等4名律師的善意,反而無端指責4名律師「點燃對立,成為地方上群體事件從天而降的外力」!實在是豎子不可教也!我們不禁要質問,到底是誰在「點燃對立」?是依法維權和控告的江天勇等4名律師?還是踐踏法治、濫用職權、漠視公民權力、一向強橫成性的建三江警方等公權力?我們要質問,什麼叫「從天而降的外力」?建三江難道是外在於中國的、難道不是中國的領土嗎?任何一個中國公民難道不能自由地行走在建三江等任何中國的土地上嗎?我們更要質問,無事生非、無端製造事端、憑空激起民怨的難道不正是私設黑監獄、非法關押公民的建三江警方之類的公權力嗎?

《對立》一文似是而非、閃爍其辭、顛倒是非地聲稱「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有「律師」空降到地方衝突點,他們不是通過合法途徑為涉事者提供法律支援,而是鼓動聚眾抗議,成為非法行為中的活動分子。」我們不禁質問,到底是誰在製造「地方衝突點」?難道不正是踐踏法律、侵害公民、強拆公民房屋、非法關押公民的建三江警方等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嗎?江天勇等4名律師和公民一起要求建三江黑監獄停止對公民的非法關押,難道不正是「通過合法途徑為涉事者提供法律支援」嗎?對建三江黑監獄之類有組織的公權力違法犯罪問題,上級公權力長期熟視無睹,律師和公民難道不可以依據憲法進行抗議和控告嗎?憲法確保了公民的抗議、控告權利,《對立》一文及其作者焉敢誣稱什麼「鼓動聚眾抗議」?焉敢誣稱什麼「成為非法行為中的活動分子」?

《對立》一文頑固抱持僵死的對人民冷戰的「文革」思維,貌似正確地聲稱「律師應當是遵守法律的模範,即使質疑公權力某個行為的合法性,希望促成改變,也應通過嚴格合法的途徑行動。如果律師直接參與非法聚眾滋事,他們就不是在搞法律,而成了搞政治。」的確,律師作為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自當「是遵守法律的模範」,然而,與只有專業法律知識而無尺寸權柄的律師相比,公權力和執掌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難道不更應該模範地遵守法律嗎?江天勇等4名律師依憲法確保的控告權利要求建三江黑監獄立即解除對公民的非法關押,難道不正是「通過嚴格合法的途徑行動」嗎?退而言之,當建三江警方之類公權力長期恣意妄為地踐踏法律、漠視公民權利、踢開法律程式,上級權力機關熟視無睹、不予制止時,有什麼理由強求律師和公民單方面「通過嚴格合法的途徑行動」?律師依據憲法行使控告權利何以就成了「直接參與非法聚眾滋事」?我們不禁質問,什麼叫「不是在搞法律,而成了搞政治」?在民主、憲政、法制早已成為浩蕩世界潮流以及緬甸這樣遠比中國落後的國家都公開實行憲政的當今,政治已必然成為法律之下的政治,成為法治的政治即憲政,法律與政治怎能截然割裂開來?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中國,政治難道不正是包括律師在內的全體公民的政治嗎?《對立》一文近乎赤裸裸暗示,政治與爾等律師和公民無關,爾等屁民休得妄想談論和參與政治!你們就安心聽任建三江警方之類強權欺淩吧!我們不禁質問,《對立》一文要把人治和強權政治觀固守到幾時?

《對立》一文稱「目前熱衷政治行為的律師似有增多之勢……這部分律師或打律師旗號的人成了反體制的一支力量。最應尊重法律的這些人站到了挑戰法律的前沿,這非常令人遺憾。」我們不禁質問,律師作為公民中精通法律的群體,「熱衷政治行為」何錯之有?「熱衷政治」不就是「關心政治、關係國家大事」嗎?「關心政治、關係國家大事」不是一向被官方所宣導嗎?《對立》一文何以竟如此敵視、仇視律師「熱衷政治」呢?在邁向法治、憲政、民主的過程中,律師由於精通法律的優勢比其他職業群體更「熱衷政治」,難道不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嗎?「熱衷政治」,運用法律知識對公權力進行批評、監督,何以竟成了「反體制」或「挑戰法律」?為何動輒就是用「反體制」、「挑戰法律」之類典型的「文革」冷戰語言,而不使用「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憲政、法治語言?律師稍稍行使一下憲法權利,就「非常令人遺憾」了,建三江警方長期、大規模地踐踏法治、漠視公民權力,你為何絲毫也不遺憾呢?

《對立》一文稱「這些人名義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他們很多行為的實際效果就是對現行法律威嚴的消解。」我們必須堅定地強調,江天勇等4名律師是在實實在在地追求司法公正,而遠遠不是《對立》一文所誣稱的什麼「名義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4名律師的行為正是要使被建三江警方踐踏、歪曲、藐視的法律恢復尊嚴、回歸原位,而根本不是《對立》一文所誣稱的什麼「對現行法律威嚴的消解」!相反,消解、踐踏、漠視法律的恰是建三江警方之類的公權力!中國法治建設的最大障礙也正是建三江警方之類的公權力!

《對立》一文煞有介事、故作公允地聲稱「希望所有律師和嚮往做律師的人都回到現行法律體系的內部……律師不應熱衷從政治角度挑戰法律,為在改革中擴大發言權和議程設置權採取激進行動。」我們要說,與其對律師提出什麼希望,何如對建三江警方之類肆意踐踏法治、一向藐視法律、頑固抗拒法治的公權力提出這種希望!江天勇等4名律師的維權、控告行為完全在現行法律架構之內,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行為,他們何曾「從政治角度挑戰了法律」?更談何「激進」?真正冥頑不化地破環、挑戰法律並且是從體制內破壞、挑戰法律的不是律師,恰恰正是建三江警方之類狂野成性、桀驁不馴的公權力!

《對立》一文稱「有些執業律師及‘黑律師’通過參與群體事件而做自我炒作,這些人因此失去了法律人往往特有的理性自覺」。我們不禁質問,江天勇等4名律師何曾「自我炒作」?炒作,有必要到建三江這個荒僻之地嗎?那些自發前往聲援的律師、公民都是為了到建三江去炒作嗎?不反省公權力的違法犯罪行為,反倒無端指責律師,是什麼樣的強權傲慢心態?江天勇等4名律師何曾「失去了法律人……特有的理性自覺」?相反,我們倒是經常地、隨時隨地地都能看到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喪失理性、濫用職權、踐踏法律、侵害公民!大量的冤假錯案,大量的非法勞教,氾濫成災的公權力腐敗,不都是公權力喪失理性的鐵證嗎?

《對立》一文稱「一些律師和公共知識份子集中向基層衝突點上空降,這已是中國社會當前反復發生的現象。…它對中國社會進步的利弊關係需要在更長時間裏得到驗證。在這個過程中,公知們應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個人出風頭的利益之上,並因此保持一定的克制。」我們仍要強調,無論有多少「律師和公共知識份子集中向基層衝突點上空降」,只要他們是以和平的方式,只要他們是在行使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他們的行為都是合法的!應該受到指責的不是「集中向基層衝突點空降」的「律師和公共知識份子」,而是濫用職權、欺淩人民、踐踏法治、炮製冤假錯案、無事生非、挑起事端、製造這些「衝突點」卻又頑固地死不認錯、拒不糾錯的公權力及公職人員!「律師和公共知識份子集中向基層衝突點上空降」的確是「已是中國社會當前反復發生的現象」,並將會在法治建設的整個過程中繼續「反復發生」,誰讓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呢!誰讓律師、公共知識份子以及公民的權利意識、主人意識越來越覺醒、越來越強烈呢!沒辦法,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必須適應律師、公共知識份子和公民主動參與衝突點的解決,他們有這種權利參與!他們之所以積極參與,是因為公權力四處製造太多的衝突點,是因為公權力制造的衝突點才是「當前反復發生的現象」,是因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對衝突點的解決不能使人民滿意!如果公權力和公職人員能夠主動、及時、妥善地解決衝突點,律師、公共知識份子和公民自然無需不辭辛勞地空降!因此,要想避免律師、公共知識份子和公民參與什麼衝突點,公權力和公職人員最好儘快放棄沿襲已久的強權傲慢,主動學會向人民俯首彎腰,學會放低身段,學會積極、及時、妥善地解決衝突點!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必須明白,人民被動接受權力的治理甚至統治、不能主動參與權力運行、不能對權力進行監督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公民參與「對中國社會進步」大大地好,這一點根本無需懷疑,根本無需什麼長時間驗證,因為眾多憲政、法治成熟的國家早已驗證過了!這是一個普世價值,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必須明白,是他們「應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他們享受已久的強權利益之上,是他們應當對公權力的行使保持高度的克制而不僅僅是「一定的克制」!試想,如果建三江警方依法執法,如果建三經警方不是這樣一味蠻幹、悍然非法拘留4名律師,並蠻橫剝奪後續律師的會見權,也就不會有這次事件的公眾化,正是建三江警方的強權傲慢才導致了事件向公眾化發展!事態如此演化顯然也是四位律師始料未及的!

是誰在製造對立,是誰的行為違反、踐踏了法律,難道不是不言自明、不言而喻嗎?

(文章來源:網絡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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