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四十二)

【新唐人2014年1月11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九章 中國農村社會再組織過程的失敗

四、「黑白合流」--阻斷中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因素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幾個特點:首先,這些為惡一方的地方惡勢力的代表人物,都是主持一方政務的父母官之類。從事實看,除了基層惡勢力從中國共產黨當年要打倒的土豪劣紳換成了今日的鄉村幹部以外,研究者很難看出在這兩種不同時代的惡勢力之間,其行為方式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時間在這裏似乎失去了意義。

上述那些事實沒有一件是撲朔迷離、令人難辨是非的冤案,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這些是非很容易判別的事,往往沒法在基層獲得解決,每一個受害者要冒著家破人亡的危險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狀」,才有獲得解決的微小可能。如「朱庄事件」和「鄧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預下才得到處理。這倒不是這些村幹部的身份有多「尊貴」,而是他們早已用「利益」這根紐帶將當地行政、司法甚至經濟部門的權勢者緊緊地捆綁在一起,也正因有這些憑金錢編織的關係網可依仗,他們才可以恣意妄為,草菅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電視台於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點訪談」節目報道,安徽省某村村長為迫使村民交錢修路,動用武力,而該縣的行政長官竟表揚這村長「一巴掌打出了陽關大道」。當被打的村民找當地派出所所長投訴,該派出所所長竟將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長處,並要求其向村長賠禮道歉。據後來查實,該派出所所長之所以這樣做,只是因為他的派出所借了村裡4萬元錢沒還。上述這些人的所作所為,在任何現代民主國家都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應引起社會警惕的是已出現這樣的現象:「黑社會」幫派和「白道」勢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權人物)合流,形成一種對人民的奴役性社會整合力量,使當地人民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連起碼的安全保證都沒有。以河南省虞城縣利民鎮為例,這個鎮從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鎮辦企業相當發達,十幾家大小工廠年上交稅利近100萬元,是豫魯蘇皖幾十個鄉鎮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鎮還被列為全國100個小城鎮試點之一。然而這樣一個充滿希望的明星小鎮,到了90年代初,工廠卻無法生產,學校無法上課,機關無法辦公,經濟急劇下滑。到1993年,全鎮鎮辦企業才上交利稅3萬余元,財政透支63萬余元,拖欠教師工資達10個月之久。造成這一局面出現的直接原因就是以當地副鎮長何長利為首的一股龐大的地方惡勢力在作祟。何長利自1987年與其同夥11人結成異姓兄弟之後,不斷穿插結拜,到1994年已發展到69人,主要成員有鎮黨委分管政法的副書記、鎮武裝部長、副部長、鎮司法所長、鎮派出所治安員、鎮電管所長、鎮企業辦負責人。全鎮7個基層黨支部中,除一個班子癱瘓,一個支部書記為女子外,其餘5個均參予結拜;10個鎮辦企業有7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拜把子成員;47名鎮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夥。這樣一夥掌握當地政治、司法、經濟、公共事業大權的人結成了團伙,自然可以操縱選舉,隨意干涉鎮辦企業的經濟事務,撤換不聽命于已的企業負責人。這夥人及其親屬橫行鄉里,任意胡為,甚至屢屢在光天化日之下強姦婦女。整個利民鎮籠罩在一片恐怖之中。在這幫地方惡勢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層幹部懾於他們的淫威,參予了拜把子同夥。一些身居要位的領導人對何長利一夥的行為熟視無睹,有意迴避,有的甚至成了這夥人的幫凶。何長利的外甥劉軍被捕后,縣公安局看守所的幾個民警竟故意將其放跑。其勢力之大,由下列小事可見一斑:就在何長利一夥被抓起來以後,當地群眾還不無擔心地說:「最後處理結果是啥,誰也說不準。」值得注意的是,何長利這種情況在虞城竟不是個別「特例」,據了解,1993年虞城縣換屆選舉時,在大侯鄉、沙集鄉當選的基層幹部都類似何長利這種情況,在他們任職的地方搶人財物、姦汙婦女,拐賣人口,無惡不作。(註36)

「黑、白合流」並不只是中國少數不發達地區才有的現象,在中國不少地區都有性質相同的事情發生。如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紅鎮,鎮、村兩級政權就曾被道德素質極差的地方頭面人物把持。這些人生活腐化,貪污受賄,無惡不作,導致當地民眾極為不滿,抗糧抗稅,使四季紅鎮在1990年至1995年之間處於嚴重失控的無政府狀態。(註37)湖南永州市從1995年以來先後對12個「嚴重失控」的村子進行整頓,所謂「嚴重失控」,指的其實就是類乎於四季紅鎮這種情況的村莊。(註38)

最值得深思的問題是,這些地方惡勢力的行為既不受法律約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約束。在當代中國農村,竟看不到傳統習慣(即傳統道德)的限定性控制。 從古至今,維持一方秩序的不外乎兩種因素:一是法律,二是道德。自有人類社會以來,道德至少有兩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為人類行為的規範,可以稱之為「道德權力」,是法律制度的一種必不可少的補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與道德相背離的時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類似法律的功能。這一特點在中國的傳統道德中顯得特別突出。其次,道德是有關個人良心的問題,也是個人用來自律的行為準則。如果將這類人的行為僅僅解釋為「法制觀念不強」或「沒有法制觀念」,那麼,本應對人的行為起約束作用的道德--無論是以「忠恕之道」為基本精神的傳統道德,還是以「為人民服務」為口號的社會主義道德,在這些農村地區,都看不到半點影子。這些地方惡勢力的行為,與正常社會中人的行為相去甚遠,可以說是人喪失社會良知的具體表現。從這些行為可以看出,在這些遠離現代文明的村落里,政治權力已被少數人嚴重變形地加以濫用,成了他們奴役下層人民的工具。這類毫不珍視他人生命財產權利的行為,是赤裸裸不加絲毫掩飾的流氓無產者行為。只有流氓無產者,才會如此無法無天,如此短視,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擇手段。

上述事實已確切無誤地證明了一點:中國自80年代以來,社會整合形式和手段均產生了巨大的的變化,從根本上改變了政府的任務和工作方式,並使地方政府和基層社會的關係有了很大的改變。

所謂「社會整合」,從狹義來說,是指(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從廣義上來說,是指社會內部各種控制關係的總和,它不僅包括前者,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控制。對於中國來說,在改革以前,這種控制主要是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在城市,(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主要通過企、事業單位這兩大科層組織對社會成員進行控制;在農村,則主要通過人民公社-大隊-生產隊這三級組織進行控制。這種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上的社會整合體系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相當有效,其代價則是全體社會成員失去了個人自由。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崩潰,使得以往社會整合機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機制,即文化、道德習俗、經濟、思想等「軟控制」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而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會整合機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會整合機制機制(法律、政府、軍警)更重要。因為「軟控制」是利用說服、罰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導致社會成員思想的潛移默化。在舊的非正式控制機制喪失存在基礎的同時,是正式控制機制的嚴重變質,在不少農村中出現了權力和權威真空。在這種情況下,宗法組織和地方惡勢力在農村起到了組織和控制基層政治的作用。

上述事實說明了一個問題:中國要向法權體系的現代公民社會行進,必須要遏止地方惡勢力的生長。如果社會整合力量竟然集中在這類人手中,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不僅是現實的,更是將來的。義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會組織帶給社會的種種危害,可說是中國的前車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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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6:《南方周末》1995年1月13日,「基層惡勢力」。

註37:《南方周末》1996年6月14日,「一個基層政權的失而復得」。

註38:《報刊文摘》1996年11月11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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