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山東萊州石柱欄村民向高院討說法(9)

【新唐人2013年12月26日訊】煙台中院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2011)煙民四終字第536號民事判決書,山東高院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2012)魯民申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書,與萊州法院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2010)萊州民初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書,均認定事實一致。充份印證二審終判、三審裁定,是萊州法院自己的判決。

萊州法院對申請執行判決,採取偏離法律的歪理邪說,推三阻四,尤其實施欺騙不到位的返還,即名義返還,實際不返還。

對此鄭重指出,判決裁定是為執行,不執行判決裁定,為麼要判決裁定?不執行自己的判決,又何必把二審、三審拉下水?

萊州法院審案奇怪、判決蹊蹺、執行耍無賴,實屬全國罕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申請山東高院和三法官劉欣、王衛國、郝萬瑩執行自己的裁定。

 
委托代理人:張玉樹

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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