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為什麼非殺吳英不可?

【新唐人2012年2月1日訊】中國民眾經常被稱為「暴民」,在網上也有「網絡暴民」之稱,據說像「仇富」、「紅眼」等毛病,就集中體現在他們身上。當他們面對某案可能宣佈的死刑判決時,一般是無動於衷、默默忍受或歡呼支持,而他們認為該死的人法院卻沒判死刑時,網上的喊殺聲則會震天動地。「刀下留人」的強音,難得一聞,而民眾對吳英案死刑判決的反應,似乎是個特別的例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華夏時報》指出:對於維持原判的這一審判結果,網民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呼聲幾乎是「一邊倒」,大多數仍堅持認為吳英「罪不致死」。這一估價,和我觀察網絡輿情所得結論基本一致,不同之處在於:還有相當多的各界網民認為吳英無罪,或感到難以斷定其有罪與否,認為如何評價罪與非罪只是個角度問題。

吳英是個上過富豪榜的人物,公眾並未因此而對其落井下石,說明非理性的「仇富情結」,實際上並無多大市場。多數人還是抱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對富豪與涉富豪案件做具體分析。

多數人站在「富豪」一邊,認為殺吳英等於殺戮公正,等於法律自戕,這本身就是一「嚴重現象」——多數國民認為不該殺之人,法庭卻認定此人非殺不可,若法律、法庭無邪,那麼國民似乎大邪;若法庭持限殺善念而公眾不依不饒,尚可說群眾之現代法治觀念落伍於法官,但法官執意欲殺而群眾呼喚免死,誰更善、更仁、更文明先進,這就難說了。

去年,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兇殘殺姐弟二人的李昌奎不死,網民為此嘩然。有法官回擊網民說「不能以公眾狂歡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而今,公眾對「經濟案件」中吳英的死刑判決不服,要求法庭存一善念或留有餘地,這當然不是暴民們觀看殺人時的「公眾狂歡」了。不過,「暴民」若顯得比法官還寬容、仁慈,這就成為一個讓司法界非常難堪的現實問題。

李昌奎最終還是死了,藥家鑫也死了,儘管有「輿論干預司法」的聲音頻頻發出,但高院、司法沒有堅持和民聲唱對台戲,因而得到部分人心也是事實。「輿論干預司法」,其實是個偽命題,不管聲音來自輿論場還是官場、法庭,只要道理合乎法理、合乎邏輯,是利於正義伸張的,就該歡迎干預並拿來入法。吳英案是特殊的,但最高院已經無數次面對「干預司法」之輿論。最高院能拿出吳英非死不可的理由嗎?我看也未必。

要定論公眾是非不分、縱容罪犯,這難度也相當大。吳英案在審理信息透明這點上其實不算差,浙江高院的《刑事裁定書》等文本發在網上,而公眾正是從本該服眾的法庭文本中讀出了不公與疑惑。大家看出吳英是個失敗的經營者,但看不出其存在詐騙賴賬的故意;她還是個曾遭遇綁架、曾被迫賤賣資產的受害人,若非經權力屢屢之粗暴干預,還賬能力也不至於頹敗如此。況且,對「民間金融」和「非法集資」的界定,歷來就是糊塗賬,「以經營成敗定罪」,或者「以官銀營運行情定罪」,此「法理」與「執法正當性」,萬難被民間所承認。

類似吳英集資出事的民間信貸案有許多,其中不乏比吳英案集資量大、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吳英該殺,那麼溫州諸多「跑路老闆」也該殺,借高利貸一擲千萬金的「太太豪賭團」,以及所有把集資用於鋪張揮霍的老闆,都該抓來殺掉。有的富豪集資營運失敗,享受救助待遇,而同屬一類的吳英或遭遇殺頭待遇,此大不公,此即法之大惡大暴。莫以為民間江湖中愚民遍地,民意傾向不殺吳英,因「民眾之宏觀視野」在焉。

文章來源:《凱迪社區》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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