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为什么非杀吴英不可?

【新唐人2012年2月1日讯】中国民众经常被称为“暴民”,在网上也有“网络暴民”之称,据说像“仇富”、“红眼”等毛病,就集中体现在他们身上。当他们面对某案可能宣布的死刑判决时,一般是无动于衷、默默忍受或欢呼支持,而他们认为该死的人法院却没判死刑时,网上的喊杀声则会震天动地。“刀下留人”的强音,难得一闻,而民众对吴英案死刑判决的反应,似乎是个特别的例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华夏时报》指出:对于维持原判的这一审判结果,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呼声几乎是“一边倒”,大多数仍坚持认为吴英“罪不致死”。这一估价,和我观察网络舆情所得结论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还有相当多的各界网民认为吴英无罪,或感到难以断定其有罪与否,认为如何评价罪与非罪只是个角度问题。

吴英是个上过富豪榜的人物,公众并未因此而对其落井下石,说明非理性的“仇富情结”,实际上并无多大市场。多数人还是抱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对富豪与涉富豪案件做具体分析。

多数人站在“富豪”一边,认为杀吴英等于杀戮公正,等于法律自戕,这本身就是一“严重现象”——多数国民认为不该杀之人,法庭却认定此人非杀不可,若法律、法庭无邪,那么国民似乎大邪;若法庭持限杀善念而公众不依不饶,尚可说群众之现代法治观念落伍于法官,但法官执意欲杀而群众呼唤免死,谁更善、更仁、更文明先进,这就难说了。

去年,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凶残杀姐弟二人的李昌奎不死,网民为此哗然。有法官回击网民说“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而今,公众对“经济案件”中吴英的死刑判决不服,要求法庭存一善念或留有余地,这当然不是暴民们观看杀人时的“公众狂欢”了。不过,“暴民”若显得比法官还宽容、仁慈,这就成为一个让司法界非常难堪的现实问题。

李昌奎最终还是死了,药家鑫也死了,尽管有“舆论干预司法”的声音频频发出,但高院、司法没有坚持和民声唱对台戏,因而得到部分人心也是事实。“舆论干预司法”,其实是个伪命题,不管声音来自舆论场还是官场、法庭,只要道理合乎法理、合乎逻辑,是利于正义伸张的,就该欢迎干预并拿来入法。吴英案是特殊的,但最高院已经无数次面对“干预司法”之舆论。最高院能拿出吴英非死不可的理由吗?我看也未必。

要定论公众是非不分、纵容罪犯,这难度也相当大。吴英案在审理信息透明这点上其实不算差,浙江高院的《刑事裁定书》等文本发在网上,而公众正是从本该服众的法庭文本中读出了不公与疑惑。大家看出吴英是个失败的经营者,但看不出其存在诈骗赖账的故意;她还是个曾遭遇绑架、曾被迫贱卖资产的受害人,若非经权力屡屡之粗暴干预,还账能力也不至于颓败如此。况且,对“民间金融”和“非法集资”的界定,历来就是糊涂账,“以经营成败定罪”,或者“以官银营运行情定罪”,此“法理”与“执法正当性”,万难被民间所承认。

类似吴英集资出事的民间信贷案有许多,其中不乏比吴英案集资量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吴英该杀,那么温州诸多“跑路老板”也该杀,借高利贷一掷千万金的“太太豪赌团”,以及所有把集资用于铺张挥霍的老板,都该抓来杀掉。有的富豪集资营运失败,享受救助待遇,而同属一类的吴英或遭遇杀头待遇,此大不公,此即法之大恶大暴。莫以为民间江湖中愚民遍地,民意倾向不杀吴英,因“民众之宏观视野”在焉。

文章来源:《凯迪社区》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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