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存柱:當美國科技巨頭成為迫害的幫凶

—— 評美國最高法院就法輪功學員起訴Cisco案開庭審理

一家美國公司為外國政府建造了一套監控系統。這套系統被用來追蹤宗教信仰者,他們因此被逮捕、拘禁、毒打、強迫勞動,甚至有人在關押期間死亡。這家公司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

這不是假設性的倫理討論,而是美國最高法院正在審理的真實案件。4月29日,最高法院就Cisco Systems, Inc. v. Doe I案聽取了口頭辯論。案件的一方是加州科技巨頭思科公司,另一方是數名中國公民和一名美國公民——他們指控思科為中共政府設計、建造並維護了名為「金盾工程」的大規模網絡監控系統,專門用於識別和追蹤法輪功修煉者。

案件的核心問題看似技術性,實則關乎正義:美國法律能否追究一家美國企業,因為它幫助外國政府實施了嚴重的人權侵害?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一部「沉睡」了兩百年的法律

案件的法律依據是《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簡秪ATS)。這部法律制定於1789年,美國建國初期的第一屆國會。它只有一句話,卻賦予了聯邦法庭一項重要權力:審理外國人就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提起的侵權訴訟。

這部法律在制定後的近兩百年裡幾乎無人問津,直到1980年才被「喚醒」。當年,一對巴拉圭父女在紐約起訴了一名前巴拉圭警察官員,指控他綁架並折磨致死了他們的兒子和兄弟。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Filartiga v. Pena-Irala案中裁定,酷刑違反萬國法,ATS賦予了美國法庭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

此後四十多年,ATS成為國際人權訴訟的重要工具。但被告的範圍也在擴大——從外國政府官員延伸到了跨國企業。這正是今天爭議的焦點。

最高法院的「收緊」與未關閉的門

過去二十年,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決逐步收緊了ATS的適用範圍。2004年的Sosa v. Alvarez-Machain案確定,ATS本身只賦予法庭管轄權,不獨立創設訴因,可訴的國際法違反行為必須具有明確性和廣泛的國際認可度。2013年的Kiobel案要求訴訟必須基於發生在美國境內的行為。2018年的Jesner案排除了外國企業作為被告的可能性。

但這裡有一個關鍵的「但是」:以上所有判決都沒有明確說,美國企業不能因為協助和教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而承擔責任。思科是一家美國企業,其決策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完全處於上述判例所劃定的管轄邊界之內。最高法院此前的限縮旨在防止ATS的過度擴張,而非徹底關閉救濟之門。正如思科自己在上訴書中承認的,Sosa案留下了一扇「虛掩的門」。現在的問題是:這扇門應該徹底關上,還是保持打開?

從紐倫堡到南加州:國際法一直追究幫凶

思科的核心論點之一是,ATS不應允許「協助和教唆」責任,除非國會明確立法規定。但這個論點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早在1789年國會制定ATS時,協助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本身就被視為違反國際法。這不是什麼新發明,而是國際法的固有原則。紐倫堡審判是最有力的例子:盟軍不僅起訴了直接實施暴行的納粹官員,還起訴了為納粹死亡集中營提供毒氣的企業。在I.G. Farben案中,化工企業的高管因為向奧斯維辛集中營提供Zyklon B毒氣而被判刑。他們沒有親手殺人,但他們提供了殺人的工具。

此後,審理盧旺達和前南斯拉夫戰爭罪行的國際刑事法庭也都明確適用了協助和教唆責任。正如原告在答辯書中指出的:「所有為審判國際犯罪而設立的現代法庭都適用了協助和教唆責任。」

換句話說,國際法在最嚴重的人權犯罪中一直追究幫凶的責任。思科想要美國法律在這一點上開倒車,理由並不充分。

雅虎案的前車之鑑

思科不是第一家因為幫助中共當局追蹤公民而在美國法庭被起訴的科技公司。

2007年,數名中國民主活動人士在舊金山聯邦法院起訴了雅虎公司。在Xiaoning et al v. Yahoo! Inc.案中,原告指控雅虎向中國當局提供了用戶的電子郵件內容、用戶ID及其它身分識別信息,導致他們被中共安全機關拘捕並遭受酷刑。

案件中的兩個故事觸目驚心。王小寧,一名工程師,因為在雅虎網組上發表支持民主的文章而於2002年被拘押,次年被定罪——中共法院判決中明確引用了雅虎提供的信息作為定罪證據。記者師濤則因為通過電子郵件向海外網站轉發了一則有關天安門事件紀念日的新聞禁令,被判處十年監禁。

原告同樣依據ATS起訴,主張雅虎協助和教唆了酷刑和任意拘禁。案件的結局意味深長:雅虎沒有選擇抱著「法律不支持」的論點抗辯到底,而是在2007年11月達成了和解。雅虎支付了未披露金額的賠償,承擔了原告的法律費用,承諾為原告及其家屬提供財務和法律支持,並專門設立了人道主義救濟基金。

雅虎案證明了兩件事。第一,企業協助責任訴訟在ATS框架下是有法律基礎的——否則雅虎不會選擇和解。第二,這類訴訟能夠產生實際效果——不僅為受害者提供了賠償,還推動了企業行為的改變。

思科案與雅虎案的相似性不言而喻:都是美國科技企業,都向中共當局提供了用於識別和追蹤特定人群的技術工具或信息,都導致了酷刑和任意拘禁。如果最高法院在思科案中關閉企業協助責任之門,將與雅虎案所確立的司法實踐直接矛盾。

《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國會的態度很清楚

1992年,國會制定了《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VPA),允許個人就酷刑和法外處決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已經承認,TVPA的責任範圍延伸到了直接施害者之外。該法律的用詞是:任何「使他人遭受」酷刑的人都要承擔責任。設計一套監控系統來幫助識別追蹤目標,然後這些目標被投入監獄遭受折磨——這難道不算「使他人遭受」酷刑嗎?

美司法部在本案中提交了支持思科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主張因為TVPA沒有明確規定協助和教唆責任,所以法庭也不應在ATS中拓展此類責任。但這個論點忽略了一個關鍵事實:TVPA旨在落實美國在《禁止酷刑公約》下的義務,而該公約明確要求締約國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針對所有責任方——包括協助和教唆者——的法律救濟。

外交風險?恰恰相反

思科及聯邦政府都警告,允許此類訴訟會引發外交問題。這個顧慮值得認真對待,但在本案中站不住腳。

諷刺的是,聯邦政府自己的意見書裡寫道,國會制定ATS正是為了「通過確保外國原告獲得國際法違反行為的救濟來促進國際關係的和諧」。換句話說,拒絕提供救濟才可能損害美國的國際聲譽。

而且,審理此案實際上推進了美國的外交政策目標。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對中共的宗教迫害表示關切,允許此類訴訟有助於阻止美國企業成為迫害行為的幫凶。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細節是:本案自2011年提起訴訟至今已逾15年,中共當局從未向任何法庭就本案提出過異議。所謂的外交危機,更像是思科自己的想像。

至於思科擔心的「訴訟泛濫」,數據也不支持。經過最高法院此前的多次限縮,ATS案件數量已經大幅減少。在過去300多起ATS案件中,只有6起最終獲得了金錢賠償判決。法律體系本身已經在過濾缺乏依據的訴訟,不需要再關上一扇門。

正義不應因幫凶是巨頭而止步

回到本文開頭的問題:當美國公司幫助外國政府建造用於迫害的工具,受害者能否在美國法庭獲得救濟?

近240年前,美國國會制定ATS,正是為了確保美國不會成為國際法違反者的避風港。從紐倫堡審判到雅虎案的和解,國際法和美國司法實踐都一貫追究暴行幫凶的責任。

思科案的原告在答辯書中寫了一句很重的話:「系統性的迫害需要大量的資源和基礎設施支持。要預防未來的暴行,就必須追究所有有罪責的參與者。」

最高法院應當聽取這個聲音。在數字監控時代,科技公司的工具可以成為迫害的武器。如果法律對此視而不見,發出的信號將是:只要與人權侵害保持技術上的「間接距離」,便可以免於追責。

這不是美國法律應有的立場。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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