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说说中国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中国大陆,若提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或许大家都认为是稀松平常的。在一个公民向来没有“持枪自由”的国度,人们在潜在意识中早已形成了自律的想法,认为枪这种危险武器,本就该离自己越远越好。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国如今仍不时传来普通民众因被发现“非法持枪”而遭到重判的消息。更为荒诞的是,这些人所持有的枪支根本就不是真枪,而是仅供孩子们玩乐的玩具枪。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发生在几天前,靠摆打气球射击摊位谋生的天津大妈被判了三年六个月。尽管这位老妇人的女儿惊呼“大家都知道”,“打气球用的玩具枪,子弹是塑料的”,然而,她却仍被天津河北区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上,在中国,这种令人错愕的判决并不只是用在天津大妈这一人身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资料显示,“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的14个案例中,9个案例为缓刑,2个被判处管制,北京曾判处3起实刑”;“除此之外,也有判处管制的案例”。

看到如此严苛的判决,大家的心里或都在思量着,真的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持玩具枪也算违法犯罪吗?有知名律师如是表示,“中国法律上所谓的枪支,早已不是民众所认为的枪支了”。根据2010年大陆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在上述天津大妈的“非法持枪案”中,被查获的6把玩具枪被鉴定出的比动能是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

“1.8焦耳/平方厘米”,无论从数值,还是从概念上,都让人倍感新鲜。有陆媒指出,“这一标准一直被业界吐槽”,理由是“太低了”;相比之下,“台湾的标准为20,我国以前的标准也是16”。显然可见,在中国这一标准竟然被直降了近十倍。对此,有人坦言,“1.8焦耳就如同一把豆子打在了人的脸上一样”;“如果这都要禁,那么弹弓、棍子、树枝、筷子、手机等一切硬物都得禁,更不要说菜刀、水果刀了……”。

面对着如此可笑的标准,我们不禁要问,立法机关究竟是出于怎样的考量才要出台这种难以服众、甚至令天下哗然的奇葩条款?据知情律师所说,“中国警方枪支的认定标准,是按照领导的需求制定的”;“几个专家,按领导旨意,闭门造车”,“就是所谓的‘法律’”;“甚至《刑事诉讼法》这么重要的法律,也是公检法几家自定的”;而“遭遇到的老百姓,谁遇到谁倒霉”。

由此我们足以发现,中国诸多奇葩无比的“执法”案例基本都是在荒诞可笑的“法律”指引下才得以完成的。而更与常理相悖的是,这些制定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所参照的,既不是国家宪法,也非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标准。他们所遵循与服从的,向来只是“领导的需求”。话说在中国,司法也有“顶头上司”,这本身就是奇葩、荒诞的。更何况,这位凌驾于司法之上的“顶头上司”,压根儿就没想过要遵从什么法律精神或公平原则,其出发点只有一项,那便是利用立法以及执法权来维护自身权威、以便图谋私利。

若是用这样的逻辑来套用“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出台,我们显然就能看出,无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是否真如“一把豆子打在了人的脸上一样”,只要这把枪有可能对准的对像是政府,那么持枪者就会被认为是“非法”。然而有所不同的是,若持枪者是政府及其官员自己,那么无论这把枪多么具有杀伤力,也无论这把枪曾屠杀过多少无辜者,都将被政府认为是合理合法的。由此,我们或可说,中国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决不是为了防控暴徒、保护人民,而是为了防控人民,保障权贵们独揽大权、从而无所顾忌的倒行逆施的。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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