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中共且活动异常” 中配定居台湾申请被拒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6年06月01日讯】一名嫁到台湾的中国大陆曹姓女子,试图申请定居台湾,但其申请近日再被驳回。台湾内政部发现该女曾在中共党政军单位工作,而且疑有异常的涉中活动,因此不予许可定居,3年内不得再申请。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日趋紧张,台湾严防中共以各种方式渗透和统战。因此,来自中国的配偶若想在台定居,也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根据台湾行政院公布的诉愿决定书,曹女2015年2月获准来台居留,并取得长期居留证,有效期限至今年7月19日。她又于去年8月申请定居台湾,但内政部审查后,决议不予许可。

内政部查出,她曾任职河南新乡市国有独资公司“河南省新乡市铁路处”专员、“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道办事处南桥办事处”主任等职。因此,依据《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等规定,不予许可曹女申请在台定居。

对此,曹女辩称,早在结婚时的入境审查阶段,就已对上述工作情事据实以告,并称,本案职务只是“学校毕业时所分配”,工作内容仅为跑腿、购买办公用品之打杂工作,之后也顺利取得来台居留证。

曹女还认为,本案职务不属于陆委会2004年3月1日列示的大陆地区机关(构)或团体;因此表示,除非内政部可证明,她过去任职的机构,具有危害国安或社会安定情形,否则不应阻挡其定居权。

曹女称,其在台湾育有一子,如不予许可定居,恐有迫害人权及违反人伦之虞。

不过,内政部表示,经复询陆委会,确认“河南省新乡市铁路处”是新乡市人民政府成立之国有独资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道办事处南桥办事处”则是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辖下之街道办事处,两者均属中共党政军单位。因此,定居审查会决议不予许可,并无违法。

台湾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则指出,依曹女当年申请依亲居留时自行填写资料,她1991年至1996年间在“河南省新乡市铁路处”办公室担任专员,2001年至2006年间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街道办事处南桥办事处”担任主任。

诉愿会认定,曹女曾任职务属中共党政军单位“相当明确”,且她在申请定居时,未如实申报相关经历;另外,相关单位也认为她“疑有异常涉中活动”,因此将其注记为“遇案严审”对象,原处分并无不妥。

行政院最后决定,驳回曹女的诉愿,维持原处分。

(责任编辑: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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