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入罪与文革“公安六条”

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多项处罚行为,明显扩大了惩罚边界,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尤其是新增的“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罪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罪,更是遭到了舆论的普遍质疑和反对。

该“草案”第34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强制他人在公众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第三款规定“不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然而,何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何为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在法律上确定并且也绝对不该被法律确定的问题。

试想,一旦“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被确认有罪,那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不难想像,因为草案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都没做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什么有罪,什么无罪,什么罪大,什么罪小,具体行为该如何处罚,等等,执法者自然就成了裁判官,他说有罪就是有罪,他说该处罚就该处罚,他说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如此一来,穿和服拍照、吃日料、看动漫,甚至是学日文,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因此而遭到治安处罚,执法人员就极有可能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那么我们距离“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还远吗?

“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入罪,以及“草案”中新增的诸多内容,令许多了解历史的中国人想起了“公安六条”。

什么是“公安六条”?那是文革中一个以权代法的著名“红头文件”,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出台并布告全国。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第二条。它明确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但究竟何为“反革命”、“反动”,什么是“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文件并未做任何具体规定,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意志。

日常生活中,人们稍不注意就会成为“恶攻”伟大领袖或“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如有人无意中损坏了一张领袖画像,弄坏了一枚像章,说了一句牢骚话,喊错了一句口号,或写错了标语的一个字,就会立即被戴上“现行反革命”帽子,轻则批判斗争,重则逮捕判刑。谁对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严重局势表示不满,或是对当政领导者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批评,都会被无限上纲为“恶毒攻击”,处以刑罚。由此造成的冤假错案可谓成千上万。

“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罪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罪与“公安六条”中的第二条何其相似。两者都是莫须有的罪名,都是口袋罪,都是以权代法,都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非法践踏。

文革结束后不久,“公安六条”被撤销,由其造成的冤假错案也纷纷被平反。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文革结束近五十年后的今天,“公安六条”竟然又借“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入罪借尸还魂了。

不是我危言耸听,“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罪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罪的登堂入室,确凿的告诉我们,新文革真的要来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作者提供/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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