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敏:雷洋案不起诉 北京检方的矛盾与妥协

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雷洋案审查结果:认定雷洋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认定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公布后,所有相关新闻被禁评,但难掩社会舆论炸锅。称悉雷洋哥哥已有发声:拒绝接受当局的裁决。

据媒体报导,北京检方公布不起诉决定后,就雷洋案中的焦点问题答记者问,资讯发布加上答记者问共约5000多字,尽显“矛盾”二字。

检方最大的矛盾之,即其认定的“犯罪情节轻微”:2016年5月7日晚,警察执法过程中,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手铐约束;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事发后,邢姓警察在接受媒体(央视)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仅以上查明,基本可证警察暴力执法,尤其是执法人员上电视公然说谎,甚至串连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怎么样都是罪加一等,检方却能认定“犯罪情节轻微”。而这个矛盾的产生,透露的是检方没有十足的把握。

检方最没有把握的,应该就是嫖娼问题上。截至目前,基本上舆论一边倒的认为雷洋嫖娼是被强加罪名,理应掌握证据却拿不出来的警方,又在雷洋的死因上公开撒谎,给所有人提供了质疑的空间。

虽说检方最后认定“雷洋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但检方基于的还是此前警方提供的人证与物证,而这些早就被外界一一驳斥过。也就是说,检方对于之前社会舆论提出的关键疑点和问题,如雷洋打110电话、足浴店录像等等,这次还是都没有任何解释。

雷洋案是否存在嫖娼,证据其实仍然不足。检方似乎不想做没有把握的起诉,于是只好不起诉。而京检这个不起诉的决定,不表示涉嫌警察无罪,但却表示一种妥协。妥协背后往往不单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这点从其通报所附的法律条文可见端倪。

其一是《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怠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检方认为雷洋案的当事人死亡,实属情节特别严重,但随后却直接切换到涉嫌警察犯罪情节轻微,法条引用的跨度与矛盾如此之大,只能说是政治考量或博弈之后的妥协才能如此。法条二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警察系统的主管部门就是公安部。

公检双方达成妥协,家属与大众却根本无法接受。有大陆律师称:如果雷洋家属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必须受理,庭审必须公开,所有证据都要公开,也许是比公诉案件更为惊心动魄的过程。据网上流传雷洋家属的回应,对检方不起诉决定完全不能接受,将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即将结束,但不是雷洋案的句号。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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