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闻】业界人士忧《慈善法》给腐败留空间

【新唐人2016年03月16日讯】3月9号,中共“人大”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尽管“开门立法”的过程曾被称作《慈善法》立法的所谓进步,但一些条款被“闭门通过”,被业界人士指是给特权和腐败留下了空间。

中国首部《慈善法》在经历了所谓的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的“开门立法”的一审、二审过程后,3月9号,人大对此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不过,三审稿中突然增加了一些公开意见之外的条款,被“闭门通过”,受到业界人士的质疑。

如草案第60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该条款在全国人大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一审、二审草案中都没有。

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发起人才让多吉撰稿指出,在《慈善法》中继续保留“管理费”,这很容易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办慈善机构预留的特权和腐败空间。

不愿透露姓名的大陆慈善公益业界资深人士向新唐人表示,官办慈善公益组织人员工资、房租及办公经费由公共财政拨款,收的“管理费”怎么花掉的,从来就是秘而不宣。

匿名大陆慈善公益业界资深人士:“直接捐给他的钱里面,他可以自己直接留15%做他们的秘密经费,他可以发奖金、发什么东西呀。3这么多年,我们跟官办基金会打交道,那么有些就收你5%,就从那儿过一下帐就是5%,那钱来的太简单了,那你管理费在哪儿?现在15%都可以喊了。”

此外,业界人士也指出,还有些条款给特权和腐败提供了法律的上条件。

另外,按照《慈善法》三审稿第23条规定,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公募”资格的审批机构。而草案第28条又把第23条规定的政府“公权”转移给以官办慈善组织为主的、取得“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

才让多吉在文中表示,《慈善法》这两条规定从法律上混淆了行为人资格和行为资格,允许获得行为人资格的官办慈善组织转让“行为资格”,因而从法律上给获得行为人资格,也就是公募权的官办慈善组织制造了“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且认定为所谓“合法”提取“管理费”。

匿名大陆慈善公益业界资深人士:“这里面出现寻租,很简单,你找到一个资助很大的企业想捐给我,但是企业看重的是接收方的品牌,这时候,你就要找带国字型大小的,那国字型大小的,那你要到我这里来,那我就要收5%、10%或者15%。他是一种天然的代价,这是没办法说的。”

才让多吉的文章还指出,草案的一些条文看似送来蜜枣,实际却暗藏砒霜。前面是70%的公益支出和15%管理费的挤压,后面是与官办慈善组织“合作”的后门,民间慈善组织要想存活只有选择,一是和政府监管部门“媾和”,在财务上弄虚作假,要不选择向官办慈善组织“购买”公募权。

文章表示,《慈善法》可能成为挤压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发展的工具,成为政府和官办慈善公益组织为自己预留的特权和腐败空间的“法律武器”。而中国慈善公益行业就永远摆脱不了“郭美美”的阴影。

采访编辑/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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