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被告律师解释警方与执达吏角色

【新唐人2014年11月23日讯】香港旺角占领区临时禁制令的第三被告大律师吴霭仪,11月23日紧急发表声明,澄清警察和执达吏在清场行动中的角色,以及清场的范围。

传旺角清场在即,代表旺角禁制令第三被告的吴霭仪大律师,紧急说明:禁制令“由执达吏”负责告知占领人士其扼要内容,并经过连串程序后才可进行拘捕。

吴霭仪表示,打官司时庭上代表小巴的士的大律师,指禁令只想清杂物不清人,质疑现在潮联是否推翻庭上的发言。又指禁制令只能由原告人书面授权的代理执行,按潮联律师22日向传媒所说,小巴司机会参与执行,质疑被告如何知道来清场的小巴司机是否得到了书面授权。

吴霭仪:上诉庭澄清执行禁制令警方角色

11月21日上星期五,上诉庭驳回潮联小巴公司案第二被告吴定邦上诉许可申请(案件编号HCMP 3028/2014),但在判案书中以大篇幅“澄清”原讼庭11月10日发出经11月13日修改的禁制令中,极具争议的执行部分。由于潮联已公布最快本周二会执行禁制令,并向传媒表示,会有小巴司机参与清场,本人认为公众应知道根据上诉庭所说,警方和执达吏各扮演的角色。

原讼庭命令极具争议,因为涉及警方角色,这个做法不但罕见,而且在法律权力上可以有问题。

原讼庭11月10日判案书所作的禁制令执行部分,指令执达吏在执行禁制令有必要时可要求警方协助,并授权(”authorize”)警方拘捕及移走任何警方有理由相信或怀疑阻碍或干扰执达吏执行禁制令的人,惟该人在被拘捕前得以被告知禁制令的扼要内容,及其行为可构成违反禁制令及本命令,及妨碍司法程序,以及若该人不当即停止则可能被拘捕。

紧接着(原文第4段)言明:”any person so arrested by the police shall be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as soon as possible for further directions.” (任何在此情况下被警方拘捕的人士,得在切实可行之下尽快带上法庭候进一步法庭指令。)这是指由高等法院处理藐视法庭的程序。

加入警方角色,皆因原告一方在法庭上力陈示威人士集体公然违抗已发出的单方面临时感制令的条文。然而,法庭何来命令警方的权力?警方又根据什么法律权力拘捕任何人藐视法庭?根据什么权力将该人带上高院?警方拘捕权来自《警队条例》,拘捕之后要尽快放人,不然就须尽快带到裁判官席前,是扣留还是保释任由发落。一旦保释,警方凭何权力将该人带上高院?庭上一轮激辩,法庭终遵原告所讲。

但发出命令之后,11月13日又再开庭讨论该执行部分有否须调整之处。律政司代表也应法庭所请出席。聆听各方,庭上并无结论。11月14日盖印的禁制令执行部分字眼改变为:”(5)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evisions of the Police Force Ordinance (Cap. 232) (including s.51 and s.52 thereof), any person so arrested by the police shall be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under lawful or legal process, as soon as possible for further directions.” (斜体部分为新加字眼)。第二被告人代表大律师认为字眼修改,问题仍在,于是在上诉许可申请中列为上诉理由。

上诉庭驳回申请,但在判案书中花了大量篇幅(第11至31段)“澄清”了这个部分。原文太长,难以照录,恳请自行细阅。照本人理解,上诉庭认为原讼庭的命令,应理解为下列步骤:

(1) 法庭无意规范警方如何酌情行使其法例之下的拘捕权限。如被告人(指民事诉讼HCA 2086/2014的有名及无名被告人)在执达吏要求之下,自动停止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那就不须动用涉及警方协助的命令条文。(见第17段)

(2) 法庭并无赋权予警方权力,只是重申警方在法例之下的原有权力拘捕任何人。(见第19段)

(3) 法庭命令中称任何人在被拘捕前须先得悉禁制令的内容及后果云云,是由执达吏负责告知。即是说,执达吏须先(a)告知该人禁制令的扼要内容;(b)告诫该人其行为可能构成违反禁制令;及(c)告诫该人假如他不停止该行为,便有可能被拘捕。以上是执达吏的责任。至于警方在拘捕任何人之前是否先重复上述步骤,则完全由警方自行决定。(见第20段)

(4) 是否拘捕任何人,由警方自行决定。只有在合理怀疑某人妨碍或干扰执达吏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命令有关警方协助的部分才会起作用。若警方因其他事故行使其拘捕权(例如因该人触犯刑事罪行而进行拘捕),则警方无须将该人带上高院。(见第22段)

(5) 假若警方行使法例下的拘捕权力拘捕任何人,则必须遵守被捕人士在法例之下享有的保障,包括在不超过48小时内给予保释或带上裁判法庭。即是说,无须为将该人带上高院而拘留该人。(见第23段)

(6) 这就是说,涉嫌违反禁制令藐视法庭者可获保释,在警方通知法案后,自行应法庭指示到高院听法庭发落,若不自动出庭,法庭就可发出拘捕令,将他拘捕到法庭。(见第27段)

若不是上诉庭大费唇舌澄清,公众会知道这是如何执行禁制令的法庭命令原意吗?若不是第二被告紧急上诉,上诉庭有机会及时“澄清”吗?

还有要指出的是:小巴案旺角禁制令,是只针对障碍物件,还是也针对移走人?在第三被告人霍伟邦的上诉许可申请聆讯中(案件编号HCMP 2975及2976/2014),法官问及禁制令有无涉及移走人,的士商会的大律师确认不包括移走人,而潮联大律师表示立场一样。那么潮联现时是否推翻庭上的发言?

还有,10月27日聆讯完结时,法庭已修改两个旺角禁制令,指定禁制令只能由原告人书面授权的代理执行,按潮联律师周六向传媒所说,小巴司机会参与执行,是否这些司机已获书面授权?被告人如何得知?

还有、还有太多了,谴责人不尊重法庭命令者,先尊重司法公正,有明确命令、明确通知吧?

(申报:笔者是HCA2086/2014的第三被告法律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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