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平:法网恢恢,江泽民难逃正义审判!(下)

【新唐人2013年6月6日讯】江泽民在任何国家都不应享有豁免权

面对惨绝人寰的邪恶迫害,法轮功学员一方面以大善大忍之心呼吁那些还有良知善念的中共党徒停止参与迫害法轮功,一方面诉诸和平方式将江泽民、罗干、曾庆红、周永康、薄熙来以及其他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主要中共恶徒起诉到各国法院和国际法庭,诉请以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对江泽民犯罪集团主要成员予以正义审判并令其受到应有惩罚。

目前,全球诉江案已经遍及美国、加拿大、比利时、韩国、西班牙、德国、波利维亚、希腊、智利、澳大利亚、纽西兰、英国、荷兰、冰岛、芬兰、亚美尼亚、摩尔多瓦、塞普勒斯、瑞士、坦尚尼亚、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瑞典、丹麦、台湾等30多个国家、地区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机构,提告了50多起诉讼和申诉案件。

其中,在美国和加拿大提告的几起案件中,刘淇、夏德仁、赵志飞、潘新春、郭传杰等中共官员已经被判处酷刑罪、反人类罪或诽谤罪。在西班牙高等刑事法院提告的案件中,Baltasar Garzon法官已于2009年11月作出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等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若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2009年10月,西班牙受到中共施压等因素影响,修改了普遍管辖权法律,只对受害人是西班牙人或者被告人在西班牙境内的酷刑罪、反人类罪等可以行使管辖权。不过,该法律修改不具有溯及力,西班牙诉江案仍将继续。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有些案件仍在受理过程中,有些案件处在上诉过程中。在伊利诺伊州提告的一起案件中,地方法院以美国政府主张江泽民享有豁免权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第七巡回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原告上诉。

法轮功学员在世界各国提起的诉江案,依据的是各国法律和国际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权法律。所谓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海盗、奴役、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等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国家,无论犯罪人是哪个国家的国民,无论受害人是哪个国家的人,也无论行使管辖的国家与该犯罪是否有任何其他联系,只要是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任何国家都可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因为这些犯罪是对所有人的犯罪,是对人类的犯罪。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国际法的进步。但是,普遍管辖原则的行使受到了国家利益和大国压力的制约。在全球诉江案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受到了中共的流氓施压,阻碍了诉江案在各国的进展。

在国际法上,一国政府官员在外国法院可能享有两种管辖豁免。一种是身份豁免,主要是指一国元首、政府首脑甚至外交部长对其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的任何官方行为和私人行为,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但在该政府官员卸任之后就不再享有这种豁免。一种是职能豁免,主要是指一国政府官员包括低级官员对其任职期间依据政府职能从事的官方行为,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即使该官员卸任之后仍然对其任职期间的官方行为享有管辖豁免。

但是,目前的发展趋势是,对于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等国际法上严重犯罪的一国政府官员,无论其是在现任还是已经卸任,都不能主张身份豁免或者职能豁免。二战以后所有国际法庭的规约和实践都强调了这一点。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7条规定,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政府官员等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或减轻其个人刑事责任。2001年,一些权威国际法学家通过了《普林斯顿原则》,其第5条规定:对于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任何被指控人的官方地位,无论是一国元首或政府首脑还是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2009年,由杰出国际法学家和国际法官组成的国际法协会通过了《关于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国际犯罪中的管辖豁免决议》,其第3条规定,对于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家高级官员在任期间享有外国法院管辖豁免,卸任之后对其任职期间犯下的国际法上严重罪行不再享有管辖豁免,其他代表国家行事的任何人无论现任还是卸任都不享有外国法院管辖豁免。这就是说,一国政府官员犯下国际法上严重罪行,或者在其任上,或者在其卸任后,都能够被外国法院所管辖、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有些国内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在一些案件中仍然判决授予现任或卸任一国政府官员以外国法院管辖豁免,但是这些判决既不符合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更违背了通过法治制裁暴行匡扶正义的人类良知。目前的国际法以及有些国内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实践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宣称要保护人权、惩治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一方面却又保护犯下国际法上严重罪行的政府官员享有外国法院管辖豁免。这实际上是为了权力和利益而出卖了正义和良知。如果说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是对国际法的践踏,那么各国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保护一国政府官员免受外国法院管辖和承担刑事责任则是对国际法的再次践踏!保护邪恶的法律不是良法,不是良法的法律迟早要被废除,取而代之以符合人类良知的良法!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是对所有人的犯罪,是对全人类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任何国内法院、任何国际法庭都决不能纵容这种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

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灭绝人性的迫害必须受到各国法院和国际法庭的正义审判和刑罚追究。江泽民违反宪法和法律、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决不是国家职能行为,任何的国家职能都决不包括从事群体灭绝、酷刑和反人类的罪行。江泽民发动的针对法轮功的迫害,最初遭到时任政府总理的朱镕基以及其他几位中共政治局常委的反对,但江泽民说“我就不信我江泽民战胜不了法轮功”,是江泽民妒火中烧挟持中共和中国政府所犯下的罪行,实质上是江泽民的私人行为。因此,江泽民并不享有职能豁免。江泽民所犯下的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等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因此江泽民也不应享有身份豁免。其在位之时不影响有任何豁免,其卸任之后更不应享有任何豁免。

西班牙高等刑事法院Garzon法官宣布对江泽民等五名中共恶徒提起公诉的裁定,联邦刑事及惩治庭第九法庭Lamadrid法官宣布逮捕江泽民及罗干的裁定,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法官宣布发回重申诉江案并推翻联邦刑事上诉法院裁决的裁定,为捍卫人类良知、法律和正义作出了表率,代表了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方向!这些正义的法官没有屈服于中共淫威,表现出了战胜邪恶的勇气,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呵护了人类的良知。这些正义的法官让人类看到了法律的正义审判,让邪恶受到了正义审判的威慑。各国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们都应学习这些正义法官的良知和勇气,为了人类的尊严、良知、法律和正义,让邪恶受到遍布于世界各国的恢恢法网的威慑、审判和惩罚!须知,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就是善良者的沉默!对邪恶的容忍,就是对善良的犯罪!

各国法院都应不惧江泽民及其中共流氓犯罪集团的淫威,勇敢地受理全球诉江案,将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绳之以法,令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还法律以正义,还善良的法轮功学员以正义!

天网恢恢,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都将被送上审判台

二战以后各国法院和国际法庭对国际法上严重罪行的审判实践表明,只要是领导或者参与了这些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无论是上级人员,还是下级人员,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于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下级人员不得以执行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为借口而逃脱法律制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33条规定,实施群体灭绝罪或反人类罪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任何人只要参与实施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都不得以执行上级命令或者法律规定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对于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不但领导和组织犯罪的上级人员构成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些有职责但却没有阻止犯罪的上级人员也构成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8条规定,上级人员如果未对在其有效管辖或控制下的下级人员适当行使控制,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这些下级人员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1)该上级人员知道下级人员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这些犯罪,或故意不理会明确反映这一情况的情报;(2)犯罪涉及该上级人员有效负责和控制的活动;和(3)该上级人员未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的实施,或报请主管当局就此事进行调查和起诉。

在这场已经持续十四年之久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江泽民是首恶之徒,他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等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理当受到法律的正义审判。与江泽民一道领导和组织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也都犯下了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也都将受到法律的正义审判。其他具体执行和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所有人员也都犯下了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也都将受到法律的正义审判。

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那些声称上指下派、执行上级命令或者执行法律规定的所有低级官员和普通人员,只要具体执行和参与实施了迫害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都构成了国际法上的严重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正义审判。

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刚刚卸任的中共前党魁、国家主席胡锦涛,也同样构成了对于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也终将难以逃脱法律的正义审判。胡锦涛上任前就明知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胡锦涛在任时在国内也明知江泽民犯罪集团仍然在犯着迫害法轮功的罪行。高智晟律师曾先后三次向胡锦涛写公开信,上书揭露对于法轮功学员系统的、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新一轮野蛮迫害,呼吁停止灭绝我们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蛮行径,不料却因此遭到中共和中国政府当局野蛮的酷刑迫害。胡锦涛出访美国和其他国家时,法轮功学员一直善意地提醒到,“神和人民留给你的时间不多了”,呼吁其法办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胡锦涛却对此淡定到了冷漠的程度。胡锦涛明知江泽民集团一直在实施迫害法轮功,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涉及到胡锦涛有效负责和控制的活动,并且胡锦涛未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促使,以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的实施。因此,对于江泽民集团所犯下的迫害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胡锦涛作为中共党魁和国家主席的明知而不作为已经构成了迫害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胡锦涛事实上成了江泽民犯罪集团的帮凶、同犯甚至是首犯,胡锦涛也难逃其罪,难逃其责!据媒体报道,胡锦涛卸任之后自称心情仍很沉重、难以平静、更会失眠。胡锦涛有理由失眠,这不是因为他在中共权斗之中还留下了什么遗憾,而是因为他在掌握实权之后仍然没有曝光和法办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滔天罪行,如今,他已经没有机会了,他也成了千古罪人。在未来对江泽民的审判中,胡锦涛也将站在被告席上。

与胡锦涛相比,习近平上台后很快就掌握了实权。因此,习近平有权力、有责任、也有能力立即制止和停止迫害法轮功。但是,习近平、李克强等现任领导人上任已经半年多了,江泽民集团及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反人类罪行并没有停止,也没有被制止,仍有大量的法轮功学员不断被非法绑架、关押、迫害甚至被迫害致死。那么,习、李能说自己不知道这种野蛮罪行吗?习、李能说自己无法控制这种野蛮罪行吗?习、李能说自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来防止和制止这种罪行吗?当然不能!那么,习、李在这场仍然持续发生的大规模、系统性的、有组织的迫害法轮功的野蛮罪行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呢?答案自明!习、李对于江泽民犯罪集团继续犯下的迫害法轮功的所有罪行的沉默、冷漠、纵容甚至默许,已经难逃其罪,难逃其责!

自2012年底以来,清算江泽民迫害法轮大法国际组织连续发布系列公告,要求解体中共,停止迫害,惩办元凶!这一系列公告都在昭告尚有一些良知善念但却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世人,立即退出中共,停止作恶,保护良善,保留证据,赎罪自救!昭告中国现任最高当权者立即全面制止、停止迫害法轮功!立即释放全国范围内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立即法办江泽民、罗干、曾庆红、周永康、李岚清、刘京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力行解体中共!

清算江泽民迫害法轮大法国际组织公告说到,“恶行、善举、良知、道义都在分分秒秒地衡定着当今世上的每一个生命,这是生与死的最后抉择!”“这时期的任何一个罪恶迫害的制造者、当权者、阴谋者、当事者、胁从者,都必遭清算,难逃其咎而即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面对神的慈悲,面对法轮功学员的大善大忍,面对善良世人的等待,对于中共江泽民集团犯下的迫害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习、李何去何从?请好自为之!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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