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平:法网恢恢,江泽民难逃正义审判!(上)

【新唐人2013年6月6日讯】2013年4月17日,阿根廷法轮大法学会上诉成功,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重新开启了审理法轮功学员起诉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群体灭绝罪行一案。这一判决昭示着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难逃法律的正义审判!

江泽民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二战以后,禁止酷刑和禁止反人类罪行被规定在大量条约之中,并发展成为各国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强行法。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构成了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犯罪。

对于被指控犯有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人,各国承担了调查、指控、审判或引渡的义务。按照国际法,犯下酷刑罪和反人类罪的任何个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各国法院和国际法庭已经受理了大量指控现任或前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犯下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案件。经过审判,有些国家官员被判处了绞刑、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在国际法上,群体灭绝罪是指蓄意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对该团体成员的杀害、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者使其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生命等行为。反人类罪是指广泛或系统地对平民人口蓄意实施谋杀、灭绝、奴役、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酷刑、强奸和其他性暴力、针对特定群体的迫害、强迫人员失踪、或者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身心严重伤害等行为。其中,针对特定信仰群体实施的上述行为是国际法上典型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1999年7月20日以来,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因一己之私,动用倾国之力,悍然发动了对一亿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法轮功修炼者的残酷迫害。江泽民亲口下令“三个月消灭法轮功”,对法轮功“要政治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对法轮功学员“打死算白死,打死算自杀,直接火化不查身源”。为了消灭法轮功,江泽民建立了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的“六一零”办公室,挟持全国公、检、法、司、安暴力机器、特务部门、宣传系统、政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执行这一迫害政策。十四年来,为了逼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信仰,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使用了数十种乃至上百种令人发指的酷刑,几千万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强迫劳动,被强奸,被强迫失踪,几百万法轮功修炼者被害死,甚至被活摘器官、作为活体器官库,制造了“这个星球从未有过的罪恶”。

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针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罪行,是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系统性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其令人发指之程度远远超出了任何正常人类所能设想的犯罪行为方式。这种罪行是对所有人类良知的挑战,是对一切人类尊严的侮辱,是对普世人类文明的践踏!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对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是必须受到审判和惩处的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

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再次作出了正义判决

据《明慧网》报道,2005年12月12日,当时的中共“六一零”头目罗干在访问阿根廷期间,阿根廷法轮大法学会委任阿根廷律师Adolfo Casabal Elas及Alejandro Guillermo Cowes,于联邦刑事及惩治庭第九法庭控告罗干犯下“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此案被受理,并由该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负责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罗干的上司江泽民是对法轮功迫害的最初发动者,因此把江泽民加入案件中一并审理,其迫害事实也被加进卷宗,和罗干一样被控诉同样的罪名。

此案的审理几经周折,中共用尽各种流氓手段进行干扰,对阿根廷政府施压,对原告律师施压,但都未能阻止Lamadrid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在此案审理期间,来自不同国家的法轮功学员前往阿根廷出庭作证,来自加拿大的乔高先生及麦塔斯也前往阿根廷作证,联合国和多边组织关于江、罗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也被法官加入此案卷宗,Lamadrid法官还亲赴阿根廷驻纽约总领事馆向十位居住于美国的证人取证。

历经四年调查取证,2009年12月17日,Lamadrid法官作出了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裁决: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两被告中共高级官员。在长达一百四十二页的法律文书中,法官详尽地评估了中共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及江泽民、罗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Lamadrid法官在裁决书中写到,“在这个案件中,针对被告被控的罪责–其在对法轮功信仰团体的迫害中,受害人之多,以及精神残害之重,必须运用普遍管辖原则。”“在这个旨在铲除法轮功的运动中,毒打、酷刑、绑架、死亡、洗脑、心理折磨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家常便饭。”“实施的群体灭绝政策中,采用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人的生命和人类尊严是极大的蔑视。”Lamadrid法官的裁决捍卫了人类良知,维护了法律正义。

然而,面对阿根廷法院的国际逮捕令和刑事审判,中共使馆不断向阿根廷法院和政府施压,要求结束起诉江泽民的案子。不久,Lamadrid法官被迫辞职,转由执政党有意安排的法官在上任后撤销了此项国际逮捕令,并以证据不足结案。阿根廷法轮大法学会随即向阿根廷联邦刑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2月,该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认为本案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原告所提之受迫害证据亦足以采信,但因西班牙已起诉江泽民、罗干等被告,因此援引“一事不二审”原则驳回此案。

阿根廷法轮大法学会于是向刑事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指出联邦刑事上诉法院第一分庭以“一事不二审”原则驳回此案乃是因为中共政权的政治压力所致,在被告被定罪前对法轮功的灭绝性迫害不应适用“一事不二审”原则。大赦国际组织支持法轮大法学会的此项上诉,并以第三方身份向刑事高等法院提出大量国际法关于反人类罪案例的处理、发展及分析,认为“一事不二审”原则对此案不应适用。

2013年4月17日,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推翻了联邦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该裁决认为,“一事不二审”不足以否定对本案进行调查,更不足以结束本案的审理,应该重审江泽民、罗干对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没有屈服于中共的淫威,再次作出了正义判决,捍卫了人类良知。

显然,阿根廷联邦刑事上诉法院无法否认Lamadrid法官判决中提供的充足证据,而只能借口所谓“一事不二审”原则牵强地驳回此案。在国际人权法上,“一事不二审”原则只要求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得对同一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进行两次审判,而不禁止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同一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进行两次审判。在国际刑法上,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庭的规约一般都规定了“一事不二审”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条件。根据各国法院和国际法庭的规定和实践,如果外国法院没有对实质性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或者外国法院的审判包庇了被告人并使之无罪、减轻或免受刑罚,或者外国法院没有依据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作出诚信、独立、公正、有效的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发现了由于原告方以外的原因在审判时无法得到的重要新证据,那么就不适用“一事不二审”原则。简单来说,如果被告人在外国法院没有得到独立的、有效的审判并受到应有的、有效的刑罚,那么,“一事不二审”原则就不适用。

在阿根廷诉江案中,根本不存在“一事不二审”的适用条件。在该案中,西班牙法院决定对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五名中共官员提起公诉,但该案尚未进入实质性问题的审理,也没有就实质性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况且,西班牙政府也因为受到中共流氓施压而被迫修改了普遍管辖权立法。因此,阿根廷法院援引“一事不二审”原则拒绝审理诉江案是不成立的。实际上,所谓“一事不二审”原则只是借口,真实的原因是阿根廷联邦刑事上诉法院屈服于中共的淫威,放弃了良知、法律和正义。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2013年4月17日的判决则是再次找回了Lamadrid法官所坚持的良知、法律和正义!

接下来,阿根廷法院的诉江案将恢复重审,希望负责重新审理该案的法官也能像负责审理此案的Lamadrid法官和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那样,守住良知、法律和正义,重新恢复对江泽民及罗干的国际逮捕令,令江泽民、罗干受到正义的审判和应有的惩罚!让阿根廷诉江案成为人类文明史上正义审判的典范。

文章来源:作者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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