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平:法網恢恢,江澤民難逃正義審判!(上)

【新唐人2013年6月6日訊】2013年4月17日,阿根廷法輪大法學會上訴成功,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重新開啟了審理法輪功學員起訴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干群體滅絕罪行一案。這一判決昭示著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難逃法律的正義審判!

江澤民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二戰以後,禁止酷刑和禁止反人類罪行被規定在大量條約之中,並發展成為各國公認的習慣國際法和國際強行法。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構成了國際法上最嚴重的犯罪。

對於被指控犯有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人,各國承擔了調查、指控、審判或引渡的義務。按照國際法,犯下酷刑罪和反人類罪的任何個人都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各國法院和國際法庭已經受理了大量指控現任或前任國家元首、政府首腦以及其他政府官員犯下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案件。經過審判,有些國家官員被判處了絞刑、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在國際法上,群體滅絕罪是指蓄意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對該團體成員的殺害、身體或精神傷害、或者使其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生命等行為。反人類罪是指廣泛或系統地對平民人口蓄意實施謀殺、滅絕、奴役、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酷刑、強姦和其他性暴力、針對特定群體的迫害、強迫人員失蹤、或者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身心嚴重傷害等行為。其中,針對特定信仰群體實施的上述行為是國際法上典型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

1999年7月20日以來,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因一己之私,動用傾國之力,悍然發動了對一億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法輪功修鍊者的殘酷迫害。江澤民親口下令「三個月消滅法輪功」,對法輪功「要政治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對法輪功學員「打死算白死,打死算自殺,直接火化不查身源」。為了消滅法輪功,江澤民建立了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的「六一零」辦公室,挾持全國公、檢、法、司、安暴力機器、特務部門、宣傳系統、政府部門、機關企事業單位,具體執行這一迫害政策。十四年來,為了逼迫法輪功修鍊者放棄信仰,中共江澤民犯罪集團使用了數十種乃至上百種令人髮指的酷刑,幾千萬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人身自由,被強迫勞動,被強姦,被強迫失蹤,幾百萬法輪功修鍊者被害死,甚至被活摘器官、作為活體器官庫,製造了「這個星球從未有過的罪惡」。

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針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鍊者所犯下的罪行,是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的、系統性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其令人髮指之程度遠遠超出了任何正常人類所能設想的犯罪行為方式。這種罪行是對所有人類良知的挑戰,是對一切人類尊嚴的侮辱,是對普世人類文明的踐踏!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對法輪功修鍊者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是必須受到審判和懲處的國際法上最嚴重的罪行。

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再次作出了正義判決

據《明慧網》報道,2005年12月12日,當時的中共「六一零」頭目羅干在訪問阿根廷期間,阿根廷法輪大法學會委任阿根廷律師Adolfo Casabal Elas及Alejandro Guillermo Cowes,于聯邦刑事及懲治庭第九法庭控告羅干犯下「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此案被受理,並由該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負責審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認定羅乾的上司江澤民是對法輪功迫害的最初發動者,因此把江澤民加入案件中一併審理,其迫害事實也被加進卷宗,和羅干一樣被控訴同樣的罪名。

此案的審理幾經周折,中共用盡各種流氓手段進行干擾,對阿根廷政府施壓,對原告律師施壓,但都未能阻止Lamadrid法官對案件的審理。在此案審理期間,來自不同國家的法輪功學員前往阿根廷出庭作證,來自加拿大的喬高先生及麥塔斯也前往阿根廷作證,聯合國和多邊組織關於江、羅迫害法輪功的調查報告也被法官加入此案卷宗,Lamadrid法官還親赴阿根廷駐紐約總領事館向十位居住於美國的證人取證。

歷經四年調查取證,2009年12月17日,Lamadrid法官作出了一項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干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兩被告中共高級官員。在長達一百四十二頁的法律文書中,法官詳盡地評估了中共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以及江澤民、羅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Lamadrid法官在裁決書中寫到,「在這個案件中,針對被告被控的罪責–其在對法輪功信仰團體的迫害中,受害人之多,以及精神殘害之重,必須運用普遍管轄原則。」「在這個旨在剷除法輪功的運動中,毒打、酷刑、綁架、死亡、洗腦、心理折磨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家常便飯。」「實施的群體滅絕政策中,採用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對人的生命和人類尊嚴是極大的蔑視。」Lamadrid法官的裁決捍衛了人類良知,維護了法律正義。

然而,面對阿根廷法院的國際逮捕令和刑事審判,中共使館不斷向阿根廷法院和政府施壓,要求結束起訴江澤民的案子。不久,Lamadrid法官被迫辭職,轉由執政黨有意安排的法官在上任後撤銷了此項國際逮捕令,並以證據不足結案。阿根廷法輪大法學會隨即向阿根廷聯邦刑事上訴法院提出上訴。2010年12月,該上訴法院作出裁決,認為本案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原告所提之受迫害證據亦足以採信,但因西班牙已起訴江澤民、羅乾等被告,因此援引「一事不二審」原則駁回此案。

阿根廷法輪大法學會於是向刑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指出聯邦刑事上訴法院第一分庭以「一事不二審」原則駁回此案乃是因為中共政權的政治壓力所致,在被告被定罪前對法輪功的滅絕性迫害不應適用「一事不二審」原則。大赦國際組織支持法輪大法學會的此項上訴,並以第三方身份向刑事高等法院提出大量國際法關於反人類罪案例的處理、發展及分析,認為「一事不二審」原則對此案不應適用。

2013年4月17日,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作出裁決推翻了聯邦刑事上訴法院的判決。該裁決認為,「一事不二審」不足以否定對本案進行調查,更不足以結束本案的審理,應該重審江澤民、羅干對法輪功修鍊者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沒有屈服於中共的淫威,再次作出了正義判決,捍衛了人類良知。

顯然,阿根廷聯邦刑事上訴法院無法否認Lamadrid法官判決中提供的充足證據,而只能借口所謂「一事不二審」原則牽強地駁回此案。在國際人權法上,「一事不二審」原則只要求一個國家的法院不得對同一刑事被告人的犯罪進行兩次審判,而不禁止不同國家的法院對同一刑事被告人的犯罪進行兩次審判。在國際刑法上,各國法律和國際法庭的規約一般都規定了「一事不二審」原則適用的例外和限制條件。根據各國法院和國際法庭的規定和實踐,如果外國法院沒有對實質性問題進行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或者外國法院的審判包庇了被告人並使之無罪、減輕或免受刑罰,或者外國法院沒有依據國際法承認的正當程序原則作出誠信、獨立、公正、有效的審理並作出判決,或者發現了由於原告方以外的原因在審判時無法得到的重要新證據,那麼就不適用「一事不二審」原則。簡單來說,如果被告人在外國法院沒有得到獨立的、有效的審判並受到應有的、有效的刑罰,那麼,「一事不二審」原則就不適用。

在阿根廷訴江案中,根本不存在「一事不二審」的適用條件。在該案中,西班牙法院決定對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五名中共官員提起公訴,但該案尚未進入實質性問題的審理,也沒有就實質性問題作出終審判決,況且,西班牙政府也因為受到中共流氓施壓而被迫修改了普遍管轄權立法。因此,阿根廷法院援引「一事不二審」原則拒絕審理訴江案是不成立的。實際上,所謂「一事不二審」原則只是借口,真實的原因是阿根廷聯邦刑事上訴法院屈服於中共的淫威,放棄了良知、法律和正義。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2013年4月17日的判決則是再次找回了Lamadrid法官所堅持的良知、法律和正義!

接下來,阿根廷法院的訴江案將恢復重審,希望負責重新審理該案的法官也能像負責審理此案的Lamadrid法官和阿根廷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那樣,守住良知、法律和正義,重新恢復對江澤民及羅乾的國際逮捕令,令江澤民、羅干受到正義的審判和應有的懲罰!讓阿根廷訴江案成為人類文明史上正義審判的典範。

文章來源:作者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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