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侨外资原则事后申报

【新唐人2013年05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9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外国人投资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外国人及华侨在台投资原则事后申报,例外事前核准。

经委会上午初审通过外国人投资条例及华侨回国投资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在“例外事前核准”部分,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外国人及华侨在台有投资航空运输业、电信业等限制投资事业、投资金额或价值达主管机关所定金额以上、一定规模或型态跨国并购、经主管机关公告属特殊情形投资等情形,须事前申请核准。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以外汇结售为新台币投资者,应于投资款汇入结售后2个月内、其余情形应于实行投资后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代理执行秘书张铭斌受访表示,如果修法顺利,最快今年7月就能施行,至于一定金额部分,目前与中央银行协商是100万美元,相当于新台币3000万元,相关行政命令将同步作业。

他说,预估以后80%投资案事后申报,也就是先投资,6个月内再申报,简化投资事前程序,并可搭配自由经济示范区及其他投资计划,希望有助外国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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