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拟可设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

【新唐人2013年01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修正草案,增订特许证券商得在中华民国境内,设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草案将送立院审议。

草案增订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经营国际证券业务的资格及应设立独立会计账务,并规定应专拨国际证券业务的营业所需资金,其最低金额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

草案增订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经营国际证券业务范围,包括对于中华民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销售其总公司发行的外币公司债及其他债务凭证;办理中华民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的外币有价证券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外币金融商品买卖的经济业务、居间及代理业务等。

草案新增,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经营国际证券业务的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对中华民国境内的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所得,其征免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

草案明订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免予扣缴所得税的施行期间,自条文生效日起算15年。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修正开放证券商得经营属证券商专业的业务范围,参照现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相关税制规定订定租税规范,以吸引海外资金回流,有效运用本国证券母公司资本及信用,扩大国际金融及证券业务参与者的规模,对于台湾经济成长,就业机会提升,及培育并吸引国际金融专业人才等方面,都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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