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25日电)经济部商业司长游瑞德表示,太流增资案经济部对公司法法条解释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见解不一,今天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未来将遵照法院裁判。
商业司表示,经济部民国99年2月3日依据检察署通知、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及公司法第9条规定,撤销太流增资变更登记案,登记资本额由新台币40.1亿元回复到1000万元。
远东百货公司后来提起行政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11月29日判决“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而经济部经审酌判决理由,认为有提起上诉必要,决定依法提起上诉。
游瑞德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主要有3项理由:
第一,认为经济部当初在接获检察署、台湾高等法院通知,应对内容加以审慎考量,不是一定要撤销。
第二,认为经济部当初根据公司法第9条,撤销太流增资变更登记,不过该法提及伪造文书情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见解为指狭义伪造文书(有形伪造),但判决认为本案属广义伪造(无形伪造),并非第9条所定义的伪造情形。
第三,认为经济部未待全体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就撤销登记。
他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对公司法解释,与经济部以往所做相关解释函及一般实行惯例不一致,为求将来在公司法解释一致,决定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游瑞德说,盼能厘清公司法第9条中提及“伪造”定义范围及经济部未来接获检察机关通知是否有裁量权等相关问题,做为经济部未来处理案件依循依据。
被询及远东集团董事长徐旭东是否有施压,游瑞德强调,“没有受到任何人给我们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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