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护令 效期拟延长为2年

【新唐人2012年1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4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延长通常保护令期限为2年以下,并将目睹家暴的儿少也纳入保护令相关条文规范。

内政部通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审查后,经行政院会通过,再送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说,现行民事保护令效期最长1年,只能延长1次,对许多被害人确实不足;草案将通常保护令有效期间延长为2年以下,延长保护令的声请,不以1次为限,每次延长期间为2年以下。

内政部指出,为周延保护被害人,草案将现行保护令款项有关禁止骚扰、迁出被害人住居所、远离特定场所等命令的保护对象扩及定家庭成员,并将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明定于其他保护令适用范围。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草案新增法院于裁定暂时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暂时监护权)及会面交往相关事宜前,必要时得征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员意见。

为保护被害人隐私权,草案新增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足资识别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份资讯。警察机关于询问被害人时,得采取适当的保护与隔离措施,以周延保护被害人。

为提升加害人处遇计划成效,草案明订地方主管机关得于法院裁定前,对处遇计划的实施方式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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