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1号机104年提除役计划

【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10日电)原能会表示,台电公司应在民国104年12月5日提出核一厂1号机除役计划;如未能提出,将处以新台币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款,得连续开罚。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继续审查“102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预算”。

核一厂1号机依建厂时计划,应在107年永久停止运转。蓝绿立委今天聚焦台电公司除役计划成本、人员、安全及最终处置场预备情形。

原能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长邱赐聪表示,依“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有关核电厂除役规定,台电应于核子反应器设施预定永久停止运转3年前提出除役计划。

若台电公司未依规定期限提出除役计划,可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提出计划;届期未提出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也就是说,台电公司应于104年12月5日提出核一厂1号机除役计划。

另外,若核电厂机组在运转执照有效期间内,因故不继续运转时,台电公司应于永久停止运转后3年内,提出除役计划。

邱赐聪指出,台电公司提出除役计划,原能会在2年内审议完成后,台电公司应在25年内完成拆除作业;若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处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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