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地无成本证据 原扣税法违宪

【新唐人2012年11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1日电)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705号解释,无法提出成本证据的捐赠土地,现行规定依现值的16%计算列举扣除额违宪,即日起失效。

王姓男子等23人结算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将公共设施保留地或继承道路等用地列报捐赠扣除额,遭财政部分别以不同的令核定仅能减除公告土地现值的16%。

王男等人认为财政部的令有违租税法律主义,声请释宪。

解释文指出,财政部于民国92、93年的函令规定,捐赠的土地若未能提出成本确实证据,扣除金额的计算由各地区国税局参照捐赠年度土地市场交易情形拟定,报由财政部核定。

财政部后来的令又规定,除了不属于公共设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需专案报部核定者外,其他列举扣除金额依土地公告现值的16%计算。

大法官解释文指出,国家课税或给予税捐优惠,应以法律或明确授权的法规命令订定,主管机关发布的行政规则,仅能规范次要事项,财政部的令属于行政规则。

大法官认为,“情形特殊得专案报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现值的16%”均涉及税基的计算标准,影响民众应纳税额及财产权实质且重要的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具体明确授权的命令订定,财政部所做的令不符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而违宪,应不予援用。

这次计有大法官李震山、黄茂荣、罗昌发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苏永钦、林锡尧、陈官敏、黄玺君、陈新民提出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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