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扩大虐童受刑罚范围

【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未来凌虐或妨害未满16岁的人身心健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童事件频传,且手段日益残忍,但现行条文仅规定,凌虐未满16岁男女应受刑罚,以妨害身体自然发育为限,未考虑忽略照顾、命粗重工作或剥夺睡眠等方式也会对青少年、儿童造成压力,产生心理伤害及偏差行为。

此外,现行条文对虐童者,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500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而犯罪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将原条文中的“男女”改为“人”,避免生理特征无法确定为男或女而产生的漏洞。

此外,修正案将原条文“妨害其身体的自然发育”,改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并删除拘役及罚金刑;意图营利罚金则由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改为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提案立法委员之一的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尤美女说,删除拘役与罚金刑后,如果有人凌虐未满16岁的人,就须接受刑罚,达到遏止虐待青少年、儿童的立法目的。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