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擴大虐童受刑罰範圍

【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未來凌虐或妨害未滿16歲的人身心健全,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童事件頻傳,且手段日益殘忍,但現行條文僅規定,凌虐未滿16歲男女應受刑罰,以妨害身體自然發育為限,未考慮忽略照顧、命粗重工作或剝奪睡眠等方式也會對青少年、兒童造成壓力,產生心理傷害及偏差行為。

此外,現行條文對虐童者,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原條文中的「男女」改為「人」,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為男或女而產生的漏洞。

此外,修正案將原條文「妨害其身體的自然發育」,改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並刪除拘役及罰金刑;意圖營利罰金則由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改為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立法委員之一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說,刪除拘役與罰金刑後,如果有人凌虐未滿16歲的人,就須接受刑罰,達到遏止虐待青少年、兒童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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