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遇网路谈奸情 被夫告判刑

【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8日电)已婚林姓女子在网路即时通,与杨姓男子谈2人发生性关系的情节感受,被夫发现怒告。台中高分院判林女3个月确定。

一审法官认为男女私通,不一定要“捉奸在床”,综合间接证据,加上社会生活经验法则也可认定,依通奸罪判处林女徒刑3个月,得易科罚金;林女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决指出,中市黄姓男子在与妻子林女共用电脑上,发现妻与某男于民国99年7月在网路即时通的对谈内容,2人相约在旅馆见面,事后,2人再谈述发生性关系时未戴保险套担心会怀孕,还露骨谈及过程中的情节与感受。

黄男在99年8月间向台中地检署控告妻子妨害婚姻,夫妻于99年11月离婚。

林女否认与人通奸,反驳因丈夫游手好闲,不工作赚钱养家,也不离婚,她为脱离丈夫魔掌,与男网友串通,故意在网路谈情说爱,要让丈夫以为她另结新欢,主动离婚。

林女并指称,她虽与网友在即时通上约在旅馆见面,但2人仅在附近百货公司短暂见面,她就直接返回娘家。不能片面以她在即时通内容有关精神外遇、网路性爱等文字,就作为她通奸的证据。

经检方追查发现,林女案发当天所持用手机通话基地台位置确曾在某旅馆附近,与通话对象杨姓男子持用手机的通话基地台位置时、地相同。

再根据旅馆入退房资料,当天下午有杨男平日所使用的自小客车进出纪录,与即时通、手机通话纪录等时、地都相符。

法官认为林女与杨男在即时通的对话内容并非无聊对话,而是有通奸事实,一审判决用法并无不当,驳回林女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