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营业秘密订刑责 最重判5年 

【新唐人2012年10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5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营业秘密法修正草案,增订侵害营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样态及刑事责任,并针对意图域外使用者加重处罚。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近年来产业界陆续发生离职员工窃取、盗用或外泄原任职公司营业秘密的严重案件,不但侵害产业重要研发成果,更严重影响产业的公平竞争。

陈(冲)说,刑法第317条等条文虽已针对侵害营业秘密行为订有刑责,但仍有无法适用的情形;营业秘密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后,经济部应积极与朝野党团协调沟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经济部指出,现行刑法第317条、第318条之1及第318条之2的规定,虽已针对侵害营业秘密行为订有刑责,但仅处罚无故泄漏营业秘密的行为,而未处罚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为,因此提出营业秘密法修正草案。

草案增订侵害营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样态及刑事责任。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使用、泄漏等情形,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明订“域外加重处罚”,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不法窃取营业秘密,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

考量被害人及行为人有私下和解机会,以及因不易取得营业秘密受害的证据,外国有“窝里反”条款,草案明定侵害营业秘密刑事责任为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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