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裁判书应依法公开

【新唐人2012年10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19日电)个资法上路后,部分院检公文书类以圈圈取代姓名,司法院与各级法院今天决定,裁判书应依法公开,也会包含当事人姓名。

司法院今天邀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湾高等法院、以及台北、新竹、台中、高雄地方法院指派行政庭长或发言人等开会。会后作出结论,依照法院组织法第83条,各级法院的裁判书应以公开为原则,但不包括性侵害、国家机密保护法等原本依法规定该保密案件。

此外,公开的裁判书应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等自然人姓名,但不含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及出生年月日、地址等,且不含其他足以识别当事人的资料。

另外,法务部日前发函各地检署,即日起与公共利益有关案件的被告姓名将全部揭露,非公益案件的被告公布姓氏,但需隐匿名字。不管公益还是非公益案件的告诉人、被害人、证人等,统统公布姓氏、隐匿名字,地址则揭露到路名为止。

法务部也要求各地检署,每天需主动提供有新闻价值的书类或新闻稿给媒体,但性侵等法定不得揭露事项,不会主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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