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总处:月退年终金合法制

【新唐人2012年10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7日电)行政院人事总处今天说,发给军公教退休择领月退休金人员的年终慰问金,是依相关行政规则办理,与法定程序相符、合于法制。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人事长黄富源表示,考量军公教支领月退休金人员得请领年终慰问金制度实施已久,已成行政惯例,且是军公教人员选择支领月退休金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应予维持。

有关支领月退军公教人员领取年终慰问金,行政院长陈(冲)昨天表示,要先了解法源,会尊重考试院研究结论。

黄富源上午表示,年终慰问金是为安定退休军公教人员生活,并因应农历春节需要的慰勉性措施,从民国61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订颁注意事项,本质上是属给付行政。

他表示,依司法院释字第614号解释等意旨,这类给付行政措施是衡酌政府财政负担状况后,规定支领月退休金的各级政府退休(役、职)人员,比照现职军公教人员于年终发给慰问金,都列入各机关年度预算案中。

黄富源说,发给军公教退休择领月退休金人员的年终慰问金,是由行政院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条规定函颁的行政规则办理,与法定程序相符,且合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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