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分手控借款拒还 无据驳回

【新唐人2012年10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16日电)陈男与刘女交往论及婚嫁,但因争执分手。陈男提告指控刘女向他借款新台币百余万元拒还,台中地院以无借贷证据判驳回。

台中地院今天判决指出,陈男与刘女两人均丧偶,民国99年9月经友人介绍认识交往,两人同居并论及婚嫁,但因争执双方于去年3月分手

陈男向法院提出请求清偿债务告诉,指控刘女因房贷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132万元,双方约定财产独立,并于1年后还款;但借款期限已到,经催告还款,刘女拒还款项。

刘女承认陈男汇款进入她的账户,但否认借贷,指称是陈男为讨她欢心而自愿赠送。

台中地院以双方虽无婚姻关系,但同居关系甚为密切,陈男无法提出借贷证据,于法无据而判处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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