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0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2日电)刘姓男子于民国99年间遭军方悍马车撞死,刘男家人请求国赔。最高法院今天判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赔偿新台币700余万元确定。
根据法院判决书,99年4月间,当时在陆军炮兵服役的张姓男子驾驶悍马车行经彰化县二水乡时,不慎撞倒站在路旁聊天的刘姓男子,刘男送医后不治。
刑事部分,张男被军事法院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刑1年6月确定。刘男家属另请求国家赔偿,向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及张男各求偿新台币1429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国防部后备司令部需赔偿刘男家属657万多元。
后备司令部上诉后向法院主张,张男驾车的肇事路线并非操课车辆行经的必要路线,回程中行经肇事路线也已超出原奉核的派车单车程范围,显非执行公权力职务,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不过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认为,张男是奉上级指派,是本于公法上的服从关系,执行驾驶义务符合行使国防军事的公权力行为,适用国家赔偿法。
台中高分院维持一审判赔金额,另判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要再赔刘男妻子60多万元;刘男家属向张男求偿部分,法官认为刘男家属不得于取得国赔后,再向公务员个人求偿,驳回刘男家属。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将赔偿717万多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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