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浓度拟入法 提高酒驾刑责

【新唐人2012年10月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4日电)为遏止酒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酒精浓度标准明确入法,并提高刑责,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参考德国、美国标准,将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浓度达0.11%以上,就认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标准。

草案也加重酒驾肇事致死刑责,由现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上午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修正草案,明确定义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的标准,并取消拘役及单科罚金的刑罚种类,提高法定刑下限。

负责审查的政务委员罗莹雪表示,考量过去酒驾被抓,法院常仅判拘役,吓阻力低,修法后删除拘役、或科罚金规定,改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她说,未来酒驾被抓,至少将处2个月有期徒刑。

通过的草案加重酒驾肇事致死,由现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由现行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增订,有其他情事足以认定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导致不能安全驾驶,可以开罚。

罗莹雪表示,许多人饮酒后被临检,知道无法过关便拒绝酒测,一但完成修法,若拒绝酒测,警方可从民众身上散发的酒气等做为依据,直接认定。

法务部表示,经搜集研议外国立法例,并征询学者专家等意见,一致认为应修正构成要件及提高刑度,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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