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起 卖牛肉要标产地

【新唐人2012年9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6日电)行政院卫生署今天表示,9月12日起,贩售牛肉的店家摊商等,必须强制标示牛肉原产地

卫生署今天公告“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直接供应饮食之场所供应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标示原产地相关规定”,9月12日正式实施。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表示,卖场超市的包装牛肉,不论是进口或国产,应在包装上标示原产地,且柜位独立;至于餐饮业者,应标示使用的牛肉产地,以供消费者辨识。

另外,9月20日起,生产制造含牛肉的包装食品,如牛肉干、牛肉泡面等,也需要清楚标示牛肉原料的原产地。

因应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解禁,卫生署修正“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增订牛肉中的莱克多巴胺残留容许量为10ppb以下,并提出牛肉原产地标示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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