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选举涉贿 拟祭刑责

【新唐人2012年8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0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政党法草案,对政党党内选举贿选祭出刑责,规定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

草案另明订,法律施行前,政党经营或投资的营利事业,应在法施行后2年内将其股份、出资转让;届期无法转让或转让条件显不合理者,应在6个月内信托给信托业。

草案规定,政党不得经营或投资营利事业;政党不得购置不动产,但供办公使用的处所,不在此限。违者都处政党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政党不得招收未满16岁的国民为党员,非基于国民自由意愿,不得强制其加入或退出政党,但对党员除名处分,不在此限。政党不得在政府机关、机构、公营事业机构、行政法人、法院、军队或学校设置党团组织。

为消弭贿选,草案规定,政党办理负责人、中央、直辖市及县市级选任职人员的选举,有贿选行为,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政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财产及财务状况决算书表。主管机关对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委选举得票率达5%以上政党,得编列年度预算补助。

这项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长陈(冲)表示,为促进政党政治健全发展,建构政党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政党组织及运作符合民主原则,内政部应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商,以顺利完成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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