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空气品质 拟专人管理

【新唐人2012年8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7日电)环保署拟订“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专责人员设置管理办法”,将要求公共场所须设专责管理人员,违规最高可罚新台币25万元。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依“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订定“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专责人员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内容规范预计于11月底起,各卖场、工厂、医院、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需设置专责空气品质管理人员。

环保署指出,空气品质的专责人员需经环保署环检所训练及格,并负责检测、记录室内直接或间接妨碍国民健康或生活环境的室内空气污染物,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细菌、真菌、悬浮微粒(PM10)、细悬浮微粒 (PM2.5)、臭氧等。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