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法松绑 瘾君子被告可吸烟

【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24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羁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有烟瘾的被告,草案新增有条件吸烟措施,允许18岁以上有吸烟习性的被告,可在指定时间及看守所内指定的场所吸烟。

行政院院会上午通过“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并重行送审“羁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两项法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长陈(冲)特别指示,“羁押法”因应大法官释字第653号解释进行修正,法案具时效性,盼法务部积极与党团沟通说明,尽速完成立法程序。

对于“羁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法务部表示,司法院释字第653号解释,赋予羁押被告对看守所处分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法务部研拟“羁押法”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在民国99年7月15日函请立法院审议,但因未能在第7届立法委员任期内完成修法,因此需重行送审。

“羁押法”修正草案开宗明定确保羁押被告的权利及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应尊重被告人权,不得因人种、性别、宗教、政治立场、财产等身份有所歧视;看守所监督机关在组织改造后,将由法务部矫正署负责。

“羁押法”草案新增,被告禁用烟酒,不过允许年满18岁的被告在指定的时间和处所吸烟,看守所应对吸烟的被告施以烟害防制教育及宣导。

草案规定,被告可请求将携带子女的年龄列入入所评估安置的规定,看守所应规划育婴空间;被告阅读书籍、报纸或请用纸张笔墨原则上应予准许,也可持有收音机、电视规定;看守所对刑事被告施用戒具应经法院核准。

“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部分,司法院表示,台湾长久以来,均由职业法官职司刑事审判,而无人民参与审判制度存在,随着民主政治的落实,人民对于司法权的运作高度期待,因此引进人民参与审判制度,又因各国国情不同,考量法律文化、社会情况,制定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

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针对“适用案件及管辖”、“观审员及备位观审员”、“观审审判程序”及“罚则”等部分,订定相关条文。草案规定,观审员收贿或泄密、对观审员行贿、或泄漏观审员个资,将涉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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