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灾损失 营利事业可平均摊列 5年

【新唐人2009年9月2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2日电)莫拉克台风重创南台湾,造成部分营利事业严重灾害损失,国税局已经提出多项租税延缴、减免措施,其中有关灾害损失金额钜大者,还可依规定在 5年内平均摊列。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营利事业如属公司组织,结算申报采蓝色申报书或会计师查核签证,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得享受盈亏互抵者,这次灾损不论金额高低,都可在98年度一次列报,并在往后10年内各期纯益额中扣除,再核算课税所得额。

反之,营利事业应考量未来各期所得情况,分 5年提列灾害损失,延长这次灾害损失的节税效果。

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注意,钜额灾损虽得分 5年平均摊列,但处理方式仅限于税务案件申报,至于财务会计处理仍应依商业会计法第48条规定,列为当期费用或损失。980902

相关文章
评论